壹.總結
1.牙買加現行商標法包括:1957頒布的第32號商標法,於1958+02+1生效,1958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
2.在牙買加,商標權的取得基於在先使用原則。
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牙買加接受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和顏色商標的註冊申請。
4.牙買加只保護商品商標的註冊。商品商標申請的分類與商標註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相同,分為34類。壹個商標申請可以涉及多個商品類別。
牙買加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
二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要素。
商標是指任何圖形、文字、字母、數字、名稱、顏色及其組合,商品的形狀或外包裝,以及可以用圖形表示的用以區別企業/個人的商品和其他企業/個人提供的商品的標記。
根據《商標法》,商標註冊分為A、B兩冊,類似於英國原《商標法》的規定。可以在書A中註冊的商標必須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之壹:
1.公司、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特殊或者特定方式的名稱;
2.企業前身或商標註冊人的簽名;
3.任何有創意的單詞或短語;
4.不直接表示商品特征、質量的文字或者短語,不屬於壹般意義上的地名或者姓氏;
5.商標註冊審查員或者法院認定的除1-4以外的其他具有顯著性的名稱、簽名、文字或者組合的商標。
顯著性,是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與其他所有人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征。商標註冊審查員或者法官有權對商標是否顯著提出初步意見。
商標註冊審查員在提交使用活人姓名或者肖像作為商標的申請時,要求商標申請人提供該活人同意使用該姓名或者肖像的書面證明,否則,商標註冊審查員將駁回該商標申請;
商標可以用任何語言註冊。外國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時,審查員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譯文。
當商標所有人在同壹種商品上擁有多個主要部分相似的商標時,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連續商標註冊。壹系列商標註冊後,應當視為聯合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連續申請註冊多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商標註冊審查員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將這些商標作為共同商標申請註冊,以防止商標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擁有或者使用近似商標而造成誤解或者混淆。聯合商標不得單獨轉讓。
在經營活動中,可以作為標誌,將某人或某組織檢驗過的產品的產地、原料、生產方式、質量、精度或其他特征與其他未經其檢驗的產品相區別,並可以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認證商標可以用在任何產品上。
由原創詞或短語組成的、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可以申請註冊為防禦性商標。這壹規定與英國原有的商標法非常相似。
定義商標的全部或部分顏色通常用於滿足商標註冊審查員或法官對商標顯著性的要求。商標申請人可以申請顏色商標註冊,並以壹種或多種指定顏色受到保護。商標註冊時對商標顏色沒有特別指定的,商標註冊後所有顏色都受保護。
三、不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件。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涉及下列要素的商標將不予核準註冊:
1.除善意* * *,在同壹種商品上與他人擁有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標;或者在使用中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欺詐的標誌;或者違反法律、社會公德以及其他任何容易引起反感的標誌;
2.禁止以郵政快遞憑證或任何默示的信托憑證申請註冊為商標;
3.註冊商標出現“專利”、“專利”或“ByRoyalletterPatent”、“註冊”、“註冊外觀設計”和“版權”。“EnteredatStationers 'Hall”、“TocounterfeitthisisForgery”等具有類似效果的文字標識;
4.女王陛下和皇室成員的肖像或仿制品;帶有“紅十字”、“日內瓦十字”和任何類似的紅十字標誌、瑞士聯邦的白十字和銀十字;
5.容易引起誤解的英國王室或帝國的武器、飾物、徽記及類似圖形;或英國國旗,或使用“ROYAL”、“IMPERIAL”及類似的文字、字母或圖形,容易使人誤以為申請人受到王室庇護或王室授權;
6.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不得出現“ANZAC”字樣或者牙買加、西印度群島等標誌。
四。申請人的資格
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商標有意使用人有權取得商標註冊。
任何自稱是商標註冊所有人或打算使用該商標的人都可以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動詞 (verb的縮寫)商標申請和註冊
牙買加商標申請受理機關是牙買加商標註冊局。
(壹)申請商標所需的文件
1.已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可在提交商標申請後補充;
2.12份商標圖樣(印刷文字標記除外);
3.商標申請人的詳細情況和涉及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二)商標審查
商標申請文件受理後,商標註冊審查員將對商標申請進行正式查詢。如果查詢發現有與申請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成分的在先註冊/申請商標,商標註冊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壹個月內提交答辯書或者申請聽證,否則視為放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審查員還可以設定壹定的條件,如要求商標申請人放棄部分商標專用權,以獲得商標註冊。
牙買加的商標法也規定了商標申請程序中的時限。自商標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未完成商標申請程序的,商標註冊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14日內或者在商標註冊審查員指定的期限內,商標申請人必須符合商標註冊的條件,才能使商標申請獲得最終註冊。規定期限屆滿商標申請未被核準的,視為商標申請人放棄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局的審查意見或駁回通知書通常要求在1個月內回復。如果商標申請人屆時不能答復,可以向商標註冊局申請合理的時間延長。三個月的延期通常可以得到官方批準。
對商標註冊審查員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牙買加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申請通過商標註冊審查員初步審定後,商標註冊審查員將在商標正式核準註冊前,在官方公告中公布商標申請。商標註冊審查員也可以要求在商標申請被正式受理前予以公告。商標註冊的公告也將刊登在官方公告上,並向商標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
(3)對商標的異議
商標申請公告後2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公告中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異議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壹式兩份,同時提交異議理由。異議人必須在收到商標註冊辦公室發出的異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異議答復。商標註冊局將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並進行最終審理。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的期限不能延長,但提出異議申請後,提交補充材料的期限可以延長。
異議申請人可以基於相關在先權利提出異議申請。優先權利可以是:
1.在牙買加註冊的商標權;
2.牙買加根據伯爾尼版權公約承認的版權;
3.已在商業中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或名稱;
4.馳名商標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
未註冊商標受讓人或者被許可商標使用人也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但是,未經備案登記的受讓人或者商標使用許可人不得向商標侵權人要求損害賠償。
如果壹方不服商標異議裁定,可以向牙買加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他拒絕接受法院的裁決,他可以向牙買加最高法院上訴。
(4)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後,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範圍內,享有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只有註冊商標所有人才能對商標侵權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服刑人員遭受的損失。
商標註冊是商標所有權和商標效力的初步證據。
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