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勘察設計咨詢業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歸屬,壹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執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投標方案和各類文件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投標方案和文件編制的自然人(包括企業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下同)享有署名權。
建設單位(業主)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勘察、設計、咨詢費後所獲取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投標方案或各類文件,僅獲得在特定建設項目上的壹次性使用權,其著作權仍屬於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所有。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自行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件、企業標準、導則、手冊、標準設計等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編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權。
3 執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編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權。
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職工的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及鄰接權歸個人所有。
3.2 勘察設計咨詢業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權的歸屬,壹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執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本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屬於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的所有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專利或專有技術開發、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權。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職工的非職務專利或專有技術權歸個人所有。
3.3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在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經營、管理信息等商業秘密屬於企業所有。
3.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服務標誌,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種資質證明等的權利為企業所有。
3.5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知識產權,為合作各方所***有,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其權屬。
3.6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接受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事業單位所形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知識產權,按照合同確定其權屬。沒有合同約定的,其權屬歸完成方所有。
3.7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人員,在離開企業期間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壹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企業派遣出國開展合作設計、訪問、進修、留學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業單位短期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尚未完成的勘察、設計、咨詢、科研等項目,在國外或其他單位完成而可能獲得知識產權的,企業應當與派遣人員和接受派遣人員的單位***同簽訂協議,明確其知識產權的歸屬。
2 企業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辭退等人員,在離開企業壹年內形成的,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有關的各類知識產權歸原企業所有。
3.8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接收的培訓、進修、借用或臨時聘用等人員,在接收企業工作或學習期間形成的職務成果的知識產權,按照接收企業與派出方的協議確定歸屬,沒有協議的其權利屬於接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