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備壹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中國有真實有效的經營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我們的國籍。此外,臺灣省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通過商標局申請國際註冊。目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不能通過商標局申請國際註冊。
2.申請條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中國開始了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裏協定》的純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中國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是《馬德裏議定書》的純締約方,或者是《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的雙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經在中國申請並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註冊商標。
3.辦理方式: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有兩種方式:
(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自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4.處理步驟
準備申請→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遞交申請→按照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取得國際註冊證書。
5.接受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際註冊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6.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2)外語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質證明復印件,如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4)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基本註冊或申請商標在中國發生變更、轉讓或續展的,應當壹並提交批準證書復印件;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的,須提供使用英文名的證明;
(七)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8)如果指定美國,提交MM18表格。
選擇外語應用程序:
(1)只指定純協議的當事人,選擇表單mm 1;
(2)如果指定方不包括純協議方,選擇MM2表格;
(3)如果指定當事人包括純協議當事人,選擇MM3形式。
7.填寫申請表
填寫中文申請表的要求:
(壹)申請人信息
(1)申請人姓名:必須與基本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姓名相同。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此外,法人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與中文壹並填寫。
(2)申請人地址:要求與基本商標註冊人/申請人地址壹致。可按省、市、街道、門牌號、郵政編碼順序填寫:中國北京金臺路2號,郵政編碼100260。
(3)申請人的通訊地址:如申請人的實際通訊地址與申請人不同,可增加此項。
(4)語言選擇:在所選語言左邊的方框內打“×”。
(2)申請人的資格
如果申請人指定被保護國為《馬德裏協定》成員國,則應依次選擇本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形,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壹種情形,如果符合,則首先選擇第壹種,如果不符合,則選擇第二種,如果不符合,則選擇第三種。如果三個都符合或者符合兩個,應該選擇前者。如果申請人指定被保護國為《馬德裏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人只需在三種情況中選擇壹種。
(3)代理人信息
申請人直接辦理的,此欄無需填寫。
(4)基本申請或基本註冊
這裏指的是商標在中國的申請和註冊,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申請人就同壹商標的多個基本申請或者基本註冊申請國際註冊的,應當逐壹填寫基本申請號、申請日期和/或基本註冊號、註冊日期。
(5)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寫明第壹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六)商標
這裏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案,商標的大小要根據申請的要求來處理。
(七)其他事項。
(1)顏色保護請求:申請人請求顏色保護的,可以指定;
(2)立體商標:如果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則需要此選項;
(3)聲音商標:如果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則需要此選項;
(4)集體或證明商標:如果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則需要此選項;
(5)商標音譯:在這裏填寫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即可。
(8)貨物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1)商品和/或服務及其類別
這裏所指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所列商品和服務類別的順序填寫。如:第壹類,乙醇,工業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錄音、錄像;填寫時,第九類不得放在第五類之前,或者第五類不得放在第壹類之前。註意,填寫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基本申請或註冊商品/服務的範圍。
(2)如果對特定國家的商品/服務和類別有限制,請註明具體的指定方以及在指定方申請保護的所有類別和商品/服務。限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超出(1)項規定的商品/服務範圍。
8.支付費用
商標局收到手續完備的申請文件後,應當登記收文日期,分配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應當繳納的費用,並向申請人或者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書。
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自收到費用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相關費用。商標局收到全額款項後才會向國際局提交申請。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逾期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國際註冊證書的收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實施細則》及其議定書提出的國際註冊申請後,應在國際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向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國際註冊證書,並通知指定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註冊證書由國際局直接發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註冊處轉發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壹定要填寫清楚地址(可以加上郵寄地址),如果申請人地址發生變化,要及時變更。
10.國際註冊有效期為十年,從國際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註冊。
參考資料:/sbsq/MDL sq/201404/t 20140428 _ 144330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