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上班做技術,其實是屬於雇傭關系,所以是要領工資的,股份和工資是兩個概念,所以是有區別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員工技術入股怎麽分配?
壹、從案例看技術入股
有個老板和壹個朋友開了壹家科技公司,他出100萬資金,占80%的股權,這個朋友出技術,占20%的股權,那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總***100萬元,他問我說,去工商局登記的時候出資金額該怎麽寫?今天我們來聊聊技術入股可能存在什麽坑,如何防範陷入技術入股的坑。
有的老板有疑問,登記出資金額有什麽困難嗎?不就是按照認繳的金額來計算嗎?但問題就在於,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才100萬,那全部是他出的,可是他只有80%的股權,按照工商局的規定,80%的股權登記的出資就是80萬,如果登記了100萬,那他就變成了100%的股權了,同時,技術骨幹明明沒有出資,可在工商局登記的時候卻要登記20萬元的出資,他覺得不太對勁,也有點風險。
問題的根源在於老板並沒有了解什麽是技術入股,什麽是股權激勵。有很多老板在跟我聊技術入股這個話題,但是,我發現老板們所說的技術入股,其實並不是法律上所說的技術入股。
二、法律意義上的技術入股
技術入股其實有很多種,法律上也有專門規定。
公司法上所講的技術入股,就是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技術入股就是員工用知識產權出資,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但是,如果員工是采取技術入股的方式成為股東,按照法律規定,有三個條件。
首先,法律上員工的技術是有成果的,已經形成了知識產權,不是說這個員工有技術,就可以用技術入股。
在老板眼中,壹個技術大牛值很多錢,甚至在投資機構看來,估值都會很高,但是在法律上,這個技術大牛不值錢。
在法律上,這個技術大牛必須有知識產權成果才值錢,也就是說,他有沒有專利、著作權啊?如果妳說壹個人技術很牛,但是什麽成果都沒有,工商局是不會認可的。在法律上不認能力,而認可技術成果。
第二個條件是這個知識產權值多少,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評估,不是股東說的算,也不是工商局說的算,比如,評估值20萬,那就按20萬元來出資。
而且評估後還要把知識產權轉移給公司,這樣才算出資了,這就是第三個條件。
三、分辨技術入股與股權激勵
技術出資就是這麽麻煩。回到我們本次討論的這個案例,如果這個技術骨幹是技術入股要占20%的股權,他就要拿出壹個專利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經過評估能夠值20萬元,並且把這個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那麽,他出資20萬元的義務就完成了,就可以占20%的股權。那老板只要出資80萬元,占80%的股權,公司總的註冊資本壹百萬,這樣就剛剛好。
這個技術骨幹其實不是技術入股,而是接受了股權激勵,相當於老板贈送了20萬元或者說贈送了20%的股權給技術骨幹作為股權激勵。
工商局的出資和實際的出資不壹樣,這就需要在股東協議裏面約定清楚,雙方的出資多少,股權比例多少。而這裏就是技術入股所隱藏的坑。要看股東協議中有沒有約定好,如果沒有約定返還股權的條件的話,是不能要求返還股權的。
萬壹技術骨幹創業中途跑了,或者做不出成果,老板則會很虧,這種情況就是,老板陷入了技術入股的坑了!因為技術骨幹沒有出資,他跑了沒有任何損失,實踐中,這方面也出了很多這樣的問題,比如,滴滴出行,當時三人***同創業,王剛40%,程維30%,還有壹個CTO是0%,他們後來發現CTO人選不合適,成果出不來。
換壹個CTO是不難,關鍵是這個CTO有了30%的股權。滴滴早期賬面上是100萬美金,也就是600多萬人民幣,花了240萬把CTO的股份收回來。
這個成本在當時是很高的了,而且也並不是技術入股,而是股權激勵,我們說股權激勵的壹大原則就是激勵與約束對等,有激勵,也得有約束,所以,必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技術骨幹必須幹滿多少年,否則可以要求返還股權,還有必須對技術骨幹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如果達不到業績條件,也是要返還股權的。
其實平時大家所說的技術入股,實際上是股權激勵,應該按照股權激勵的方式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