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國際上對商業秘密壹詞尚未作出統壹定義,但很多國家的法律和國家公約明確規定了計算機軟件屬於商業秘密範疇。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4年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將技術秘密解釋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用性、能為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並為擁有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計算機軟件和其他非專利技術成果。各國法律並未對運用商業秘密保護計算機軟件設置障礙,重要計算機軟件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可作為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但該方法仍存在缺點: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和嚴密的措施防止泄密,而且不能阻止第三人通過自行開發、反向工程產生同樣功能的軟件。除了以上幾種保護方法,計算機軟件作為壹種特殊的知識商品,理應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而我國的軟件開發者大多忽視對這種保護方法。我們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合同法保護、企業采取的自我保護措施,如加密防復制等各種方法形成保護。由上可見,計算機軟件具有的獨特性,使得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等,其中任何壹種都無法完善得給予軟件開發者保障。所以軟件開發商結合上述幾種方法,***同維護自身利益是當前較為可行、安全的方式。
上一篇:INNORMAL註冊商標了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下一篇:深圳專利復審的流程有哪些?深圳專利復審需提交什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