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的具體內容:
1.發表權:決定軟件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增加或刪除軟件,或改變指令和語句順序的權利。
4.復制權:復制壹份或多份軟件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6.租賃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軟件不是主要租賃對象的除外。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將原始軟件從壹種自然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自然語言的權利。
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1,作為減免稅收的重要依據。
對在國家版權局登記並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作為法律保護的基礎。
當軟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司法機關可以不經審查直接將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有力證據;此外,它也是國家版權局處罰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執法依據。
3、作為技術投資。
計算機軟件可以作為高科技投資,定價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和下列材料:應用技術成果;相關評估證明和開發報告;知識產權證書和用戶證書。
5、企業破產後的有形收益。
企業的無形資產並不隨著企業的破產而消失。企業破產後,無形資產(版權)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存在,無形資產(版權)可以通過轉讓和拍賣獲得有形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