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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要求即將離職的員工三年內不能去同行業公司上班,需要支付壹定的費用。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最長為兩年。同時,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二、借鑒的法律依據:

1,北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研討會紀要》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支付賠償金或者具體支付標準的。因此,競業限制條款不應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救濟。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前最後壹年工資的20%計算。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賠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第四十四條: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自行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按年度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支付壹定數額的補償,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員工在本企業上壹年度收入的壹半。

2.上海:實踐中壹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處理當事人不明確的競業禁止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基於當事人對競業限制的壹致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賠償金額不明的,雙方可以就賠償標準繼續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前期正常工資的20-50%。協商不成的,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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