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到相關部門;
2、相關部門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3、到實際場地進行勘察以及對產品進行審核;
4、準予頒發三類醫療器械許可證。
三類醫療器械許可證註冊所需材料如下:
1、企業名稱與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股東出資比例,股東等身份證明;
2、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供應商營業執照、許可證及授權書;
3、質量管理文件等;
4、2個或以上醫學專業或相關專業人員證書、身份證明與簡歷;
5、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要求的辦公場地及倉庫證明;
6、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
7、財務人員身份證和上崗證;
8、其它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和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壹)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檢驗報告;
(四)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以及標簽樣稿;
(六)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七)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資料。
產品檢驗報告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可以是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免於進行臨床評價情形的,可以免於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確保提交的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第十六條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
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註冊申請人,由其指定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和註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可以不提交註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註冊審查程序和要求作出規定,並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審查工作的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