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訂立遺囑為越來越多人所接受。不過,為了保證遺囑合法有效並得以安全執行,訂立人還應先了解壹定的法律知識。 提起龔如心,人們想到的不僅僅是“亞洲第壹女首富”的頭銜和酷似漫畫人物“小甜甜”的獨特裝扮,而更多的是這個傳奇女性的愛情故事、豪門恩怨,以及壹場赤裸裸的遺產大戰。或許正是從這個世紀遺產之爭開始,人們對訂立遺囑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推薦閱讀[熱點] 經濟危機中保護金錢才重要 黃金才是金錢買房殺價秘笈 居民理財需求很饑渴穩字當頭 時刻提防黑天鵝出現 巴菲特索羅斯理財秘訣銀行理財產品 收益穩健壹枝獨秀另類理財辟蹊徑 實物保本有風險白領支招年底香港血拼購物 根據《繼承法》規定,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的,需要在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導火索,也未必符合去世者生前的意願,而訂立遺囑至少能夠在壹定程度上保證訂立人的意願得以實現。可見,作為遺產規劃的壹部分,訂立遺囑是家庭理財不可分割的內容。 關於遺產分配、遺囑訂立其實牽涉到我國多部法律法規,涵蓋內容之多使得非法律界人士難以壹夕之間通析,這裏我們不妨先從最基本的兩個方面做些了解。 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不同 我們都知道,訂立遺囑的目的是將自己的財產在生後按真實意願進行分配,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地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到脅迫、欺騙所訂立的遺囑無效。當然,偽造和被篡改的遺囑也是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遺囑關系人的權益而設定的。 遺囑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比如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及公證遺囑,遺囑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由選擇,但各種形式的遺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卻是不同的。遺產的最終分配不僅需要考慮訂立遺囑的時間先後,還要依據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效力高低。我們不妨通過壹個案例看個究竟。 劉富貴老伴去世早,膝下有壹兒壹女,兒子叫劉飛,女兒叫劉陽。早年,劉富貴親筆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在死後由兒女平分。就在立下遺囑3年後,他被查出患了肝病。患病期間,劉飛很少來照顧父親,倒是女兒劉陽為老人洗衣做飯悉心照顧。劉富貴覺得應該多給女兒壹點財產,於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將其財產中的絕大部分約80%交由女兒繼承。在劉富貴彌留之際,他又當著3個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由女兒劉陽繼承,劉飛不再擁有任何繼承權。劉富貴去世後,他的兒女之間因為繼承發生了糾紛。 劉富貴生前的三份遺囑中,究竟應該依照哪份執行遺產的分配?法律依據又是什麽呢?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擁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制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制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壹種,而且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壹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裏的“危急情況”壹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所有見證人均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反觀本案中的三次遺囑訂立,我們發現第壹次是自書遺囑、第二次是公證遺囑、第三次是口頭遺囑。雖然三次均為有效的遺囑,但內容上的差別卻很大。 這種多份遺囑內容抵觸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少見,《繼承法》對此的規定是,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在有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而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因此,本案中應以第二份公證遺囑為最終財產分配的依據。女兒劉陽可以得到父親80%的財產,而劉飛得到剩余的20%。 此外,法律還規定,如果實際對遺產的處理行為與遺囑不符的,以實際行為為準,其效力甚至高於公證遺囑。 比如上例中劉先生在立下公證遺囑後,將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都轉入女兒名下,那麽這種行動就是他對遺產的重新分配,原本所訂立的公證遺囑也就無效了。當然,行為處理必須基於行為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遺產範圍有講究 關於個人遺產的範圍界定,《繼承法》第三條這樣寫著: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僅僅百字的法律條文看似簡單,其實要搞清個人擁有的財產並不是件簡單的事情,單是家庭中夫妻***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鑒別就非常復雜了。而如果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難以明確,很可能造成遺囑部分無效的結果。 李榮琪與太太王美娟結婚後育有兩個女兒,李蓉琪壹直比較喜愛大女兒,於是早早立下遺囑,表示願意生後將自住的100多平方米的房產、28萬元存款等幾乎所有的財產全部交給大女兒,而並沒有提到太太王美娟及小女兒的份額。 2007年,李榮琪因為突發性心肌梗塞死亡,大女兒拿著父親親筆寫下的遺囑要求執行,卻遭到了母親和小女兒的強烈反對,壹家人最終鬧上了法庭。 王美娟表示,房產和存款應屬於夫妻***有財產,理應有她的壹份,不能全部給大女兒所有;而大女兒則認為,根據父親的遺囑她有權利得到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財產,母親可以繼續留住,但房屋的產權應歸由她的名下。 實際生活中這類案件比比皆是,根源在於個人對自己遺產範圍沒有壹個明確的認識。上例中,李榮琪所犯的錯誤就是把夫妻***有財產全部作為自己個人財產進行分配,最終導致母女間矛盾層層升級。 法院最終判定,本案中的房產為夫妻***有財產,李榮琪與王美娟各占壹半份額,其中李榮琪的份額全部歸大女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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