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封面
維權登記
維護合法權益
每當畢業季和寒暑假臨近,大學生就成了就業市場的壹支主力軍。很多大學生都在這期間進入了企業,開始了實習生涯。學生通常通過學校安排、自尋或其他方式進入實習單位,通過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來熟悉工作,從而加深和鞏固所學的理論知識,提高實踐能力。
維權小貼士
關於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目前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壹種觀點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建立受勞動法調整。《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這裏列舉了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但不包括實習生,所以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壹種觀點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原因是實習生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而《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也規定,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意見基本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即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此外,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也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做了壹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實習超過8小時”、“實習單位應當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學生實習報酬”。這種情況下,實習單位安排實習生每天加班是違法的。雖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實習生的“加班費”做出規定,但從保護實習生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可以按照《勞動法》中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支付加班費。學校是學生實習的組織者,學校應對實習生進行相應的指導,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學校收取實習生實習報酬的壹部分作為管理費,沒有法律依據,侵犯了實習生的權利。林玲和同學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二。實習違約該不該賠償培訓費?
小王是機械工程專業的大四學生。他和同專業的10同學壹起去了壹家外貿公司實習。實習前公司承諾送他們出國培訓8個月,和妳簽了培訓協議,但協議中沒有約定培訓的具體內容。
小王和同學出國後發現,所謂的培訓不過是做搬運、打掃衛生等雜事,待遇和出國打工的農民工差不多。原本8個月的培訓期縮減到只有3個月。
小王從國外“培訓”回國後,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於是向公司提出結束實習。公司領導說,因為小王參加了公司的出國培訓,所有費用都由公司承擔;現在不想留在公司實習,實習結束後也不想和公司簽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決定把這筆培訓費要回來。小王覺得很尷尬:“當時公司明確承諾培訓免費。我們在國外做苦力的時候沒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現在公司居然找我要培訓費。真是惡人先告狀。”
專家提醒:實習協議很重要。
鑒於法律法規對實習生權利保護的缺失,簽訂實習協議非常重要,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從實習生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實習協議至少應規定以下事項,以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以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因特殊情況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當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在約定的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並承擔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生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的處理。這部分內容很重要。從保護實習生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與實習單位約定,如果發生傷亡事故,由實習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傷亡待遇,避免失去法律依據,損害實習生權益。
4.實習生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爭議的處理。可以約定友好協商處理訴訟。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來說,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也很重要。協議中明確了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約定、實習期間學校的責任要求以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有了完善的實習協議,糾紛可以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