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中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查處的其它林業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後可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林業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人處罰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關於:“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3、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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