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人民上訪征地拆遷到現在已經6年了。但由於個人權力的弱勢,相關部門做了很多偽證。以至於原告多年的信訪都沒有好結果。
2008年2月,上海市普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許咨詢後得知,崇明房屋拆遷土地最低補償標準從2003年3月起為700+30%,而不是300+150元。
律師許當時對說;可以通過訴訟要求賠償910-450*180=82800元。按照規定,妳完全可以勝訴,所以許當時被聘為仲裁申請代理人。2月18,律師費5000元當即支付,同時簽了委托書。
20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2008年3月26日,兩被告同時提出不合理的管轄權異議。拆遷協議第11條規定了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壹;從法院解散。第二;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這個協議是甲方做的,卻被他們自己推翻了,真的很不合理。
本案中,徐培坤律師不僅沒有為原告辯護,反而建議原告撤訴。並寫了撤訴書,多次勸原告撤訴,但原告無奈簽字。
律師許撤訴後表示;律師費不退,但可以向崇明法院投訴。
在4月下旬,大約5月20日提交投訴後。接到法院電話說要交訴訟費,但是原告沒有收到立案通知,然後把訴訟費打入別人賬戶,讓別人代轉。
直到2008年8月28日,第壹被告才出庭。只有被告的代理人陳子龍和原第二被告宋德娟成為第壹被告的代理人。
第二被告拆遷實施單位崇明居建設用地辦公室無人在場。
作為拆遷人,被告上海船新東聯船務有限公司出庭,但拆遷人是壹家名義上的空頭公司。該公司沒有確切的經營場所,也沒有真實的地址,但法院送達回執上的地址是上海市楊樹浦路468號,與被告公司無關,收件人為舒金梅。
律師許對此視而不見,最終主張對原告提起法律訴訟。
庭審結束後,許律師沒有看的筆錄。簽完之後,他離開了大約壹個半小時。
原告簽字時,發現筆錄不完整,沒有記錄有利於原告的事實依據。當時原告拒絕簽字,要求審判長留句。不簽就不簽就走了。
這壹次,原告沒有得到律師的幫助。原告多次打電話問律師在哪裏,他都不接。最後得知被法官叫去私下談話。這讓原告對本案產生了懷疑。為什麽原告律師要求法官私下談話近壹個半小時不經過原告?可見這個案子是不公平的。
2008年10月20日10,原告敗訴。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於上訴期和律師費,原告不得不請許代寫上訴狀。
許律師寫下上訴壓力後,原告不斷電話詢問二審立案進展,直接到二中院,沒有消息,壹直回復;目前還沒有立案。直到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原告才突然得到消息,他的案子已經判決了。許對說道;65438年2月23日宣判。但截至2009年6月3日,上海二中院立案庭稱未立案,且截至2009年6月6日,二中院立案庭無二審立案記錄。然而奇怪的是,這個案子是在2008年2月23日判決的。而且案件的立案和判決都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
這種情況,不知道是二中院的電腦有問題,還是公開公平公正,二中院的法官有偏差。
經查,許律師偽造了壹份未經原告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專門授權其代表原告進行二審的全部訴訟活動。經查閱二中院卷宗,許沒有為原告作證,反而幫助了被告。東方的公告。com在2003年9月20日,崇明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適用,被故意說成2004年適用。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見文件的第23頁。我們的搬遷是從2003年4月到6月。根據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拆遷區域屬於縣市房屋拆遷,而許故意附和被告的說法,稱城市建的房屋拆遷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拆遷公告就是證據。
在二審卷宗第24頁,許在無權代理訴訟中主張82800元,故意說被告為作偽證已向原告支付了費用。
經查閱法院卷宗,徐在二審中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無權代理,崇明法院壹審卷宗中徐的授權委托書也是偽造的。壹審中,律師沒有為原告主張訴訟程序和理由,沒有反駁不合理的話。被告搬遷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房屋面積為94029平方米,但未按房屋提供壹平方米。
壹審的時候律師看了有兩個被告的起訴狀,然後查卷宗的時候只有壹個被告的起訴狀,卷宗裏的被告是做空公司。只有他們知道做空公司背後真正的被告是誰。
第二被告崇明縣建設用地辦公室在拆遷過程中處處克扣拆遷戶的權益。這次開庭,不僅沒有出庭,連兩個被告的訴狀都變成了壹個被告的訴狀。不知道原告律師是怎麽和別人操作的?
人們不理解的是,作為律師,許接受了原告的律師費。起訴時,他告訴原告,他壹定會勝訴。但仲裁提起後,許不僅不幫助原告,還與被告串通支持被告的無理要求,並多次勸原告起訴。撤訴後還表示不退律師費。目的是為了被告控制原告。
壹審訴狀的交換和二審偽造的授權委托書無權在代理中故意作偽證,幫助被告,欺騙原告,許有其他故意。他的目的就是讓原告敗訴。
讓人想不通的是;這個自稱20年的法官,多年的老律師,是什麽力量讓他連職業操守都沒有,做出喪盡良知和人性的卑鄙齷齪之舉?是什麽強大的力量扭曲了壹個懂法律的老律師的靈魂,扭曲了法律的天平?
普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許出於不正當目的,做了有損原告利益的事情,更是藐視法律尊嚴,破壞法律正常工作,擾亂司法公正。
為此,我認為;許律師喪失了律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不配做壹名合格的律師。如果他的行為繼續發展下去,將損害上海國際大都市的形象,損害律師專業隊伍的純潔性,損害國家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損害工作的正常運轉,損害法律的尊嚴,損害人民利益的法律保護。
為了維護社會道德,強烈要求上級部門懲罰他們的行為,凈化律師隊伍。
2009年5月20日
壹個尋求法律正義的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