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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創新在本市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推進高素質創新創業之城建設,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建立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增強部門之間、市區之間政策的連貫性和協同性,研究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技創新措施有效落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規劃執行情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至少壹次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工作情況。第三條 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與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知識產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性政策,建立容錯機制,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對於重大項目引進、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大科技創新事項,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發揮科技創新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原則,可以在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政府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在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科技投融資以及體制機制改革等工作中,相關負責人依法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民主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免除其相關決策失誤、偏差責任。

監察委員會以及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實施審慎包容監管。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引導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投入持續穩步增長。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持續穩定的財政支持機制,加大對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重大關鍵***性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並根據其特點開展長周期評價。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督促國有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投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分配機制、考核評價機制和創新人才激勵保障機制,加大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科技創新考核力度。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科技創新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範圍。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對產業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並推動其市場化運行,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和產業化。

支持建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平臺;支持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平臺。

統籌規劃、建設省實驗室等高水平基礎研究平臺,並給予穩定的財政投入和條件保障。第八條 擴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學科布局和科研選題自主權,支持其自主布局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創新融合發展,提高企業研發能力。第九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編制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確定本市技術開發的重點領域,並予以公布。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科技項目組織管理方式,建立通過需求征集、技術評估等方式公開發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的揭榜任務並引導有能力的創新主體揭榜攻關和成果轉化等新型科技項目形成機制,提高創新效能。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第十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能夠充分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可以允許該項目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結題,退回未投入使用的國有資金,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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