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轉讓其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知識產權等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而不涉及出資人或資產所有者資本及其權益的轉移,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符合國家和廈門市的產業政策,遵循自願、有償、公平、規範的原則。第五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產權交易行政管理部門,對產權交易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第六條 產權交易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禁止場外交易。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產權交易機構,是指為產權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法人組織,其設立須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能是:
(壹)為社會提供“公開、公正、公平、規範”的集中交易場;
(二)收集、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三)為產權交易雙方從事產權交易業務提供中介服務;
(四)對產權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
(五)提供有關政策、法律、信息、企劃、投資等咨詢服務;
(六)其他有關的服務。第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必要時可設立監事會。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會員制。會員分三種:
(壹)經紀會員,是指經過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發證,從事產權交易代理和自營業務的金融投資機構,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等法人組織;
(二)公司會員,是指經過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發證,從事產權交易自營業務的法人組織;
(三)信息會員,是指經過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發證,優先得到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的產權交易信息的組織和個人。第十壹條 產權交易實行經紀會員委托代理制。
經紀會員的產權交易代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必須分開,經紀帳戶和自營帳戶應分別設立和管理。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轉讓方、受讓方通過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登記。
轉讓方提出轉讓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1)資格證明;
(2)產權歸屬的證明;
(3)資產所有者同意轉讓的證明或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轉讓的批文。
受讓方提出收購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1)資格證明:
(2)資信證明:
(二)登記。產權交易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
(三)洽談。經紀會員根據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信息組織轉讓方、受讓方進行洽談。
(四)選擇交易方式。產權交易雙方可選擇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交易。
(五)簽約成交。經紀會員組織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加蓋產權交易合同見證章。
(六)結算交割。憑蓋有產權交易合同見證章的產權轉讓合同辦理結算交割手續。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在產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壹個月內,憑蓋有產權交易合同見證章的產權轉讓合同,由經紀會員會同轉讓方和受讓方到工商、稅務、土地管理、房產、銀行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國有資產的轉讓,須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載明下列主要條款:
(壹)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二)交易標的、方式、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三)轉讓方轉讓前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四)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中發生糾紛,可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產權、集體資產產權轉讓的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管理及使用。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的轉讓須事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讓須事先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