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條件
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原則上最近壹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或者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於10%。
(2)特殊條件
1.專業化。專註於壹個特殊的客戶群和壹個產品細分市場,在行業細分市場排名前10。
2.精致。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先進知識,R&D投資占營業收入3%以上,並在有效期內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含1)、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含3項);建立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或區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以上內容之壹符合標準的)。
3.特色。產品或服務具有唯壹性、唯壹性和專屬生產的特點。近兩年主持或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名牌產品、上海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試點示範企業等稱號。或已入選上海市重點保護商標名單。
4.新奇。具有較強的原創能力、創新活力和價值潛力,具有壹定的估值規模和融資吸引力,適應消費者行為(包括生產性消費和日常消費)的變化,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四大新經濟發展特征。
(三)限制性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不得認定為本市“特色創新型”中小企業,已認定為“特色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取消認定資格:
1.在申請或復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 .近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3.環境保護不達標或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的;
4.逃稅;
5.有其他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