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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的決定(2014)

壹、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二、將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高新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部分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對高新區實行統壹管理。職責包括:”

在第二項後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制定高新區體制創新、科技創新和人才引進的政策和措施;”

將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修改為:“負責企業或者項目經營場所進入高新區的審核;”

將第四項調整為第五項,修改為:“負責高新區財政預算、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高新區單獨編制財政預算,並入市本級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將第五項調整為第六項,修改為:“負責高新區內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積)的初審;”

增加壹項,作為第七項:“負責高新區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核工作;”三、刪除第九條。四、刪除第十壹條。五、將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條,第壹項修改為:“高新技術企業;”

將第二項修改為:“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產品和服務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項目;”

在第二項後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屬於生產性服務業的企業或者項目;”

將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修改為:“為高新區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或者項目。”六、將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擬在高新區設立經營場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持下列有關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區管理機構辦理審核手續:”

將第三項修改為:“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在第四項後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選址相關證明材料;”七、將第十四條調整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場所設立在高新區的企業或者項目,在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時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前款規定的入區核準文件。”八、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三條:“在高新區設立企業,可以以高新區管理機構統壹指定集中或者合用的辦公區作為企業住所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高新區管理機構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的證明,可以作為企業住所登記、經營場所備案的有效證明文件。”九、將第十五條調整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高新區內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的,應當在變更前三十日內向高新區管理機構提出重新審核的申請。”十、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五條:“在高新區設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組織,登記機關在登記前應當征求高新區管理機構關於場所使用的意見。”十壹、刪除第十六條。十二、刪除第十八條。十三、將第二十三條調整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高新區設立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為科技人員提供創業條件和服務。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各類專業孵化器和加速器。高新區提供配套服務。”十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鼓勵金融機構在高新區開展金融創新活動,促進技術與資本的對接。

“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在高新區內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服務的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

“鼓勵高新區企業運用上市、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信托計劃等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十五、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高新區以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種子基金、母基金等方式開展投資業務。

“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為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開展針對高新區內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信用貸款、信用保險等提供風險補償。”十六、刪除第二十六條。十七、將第三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高新區引進的留學人員、高層次人才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證件,享受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十八、將第三十二條調整為第三十壹條,修改為:“鼓勵在高新區內設立人才培訓基地,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區內的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院士專家工作站。”十九、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支持高新區企業和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市、區有關部門和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建立高新區人才引進工作協調機制,由高新區管理機構會同市、區有關部門研究人才引進工作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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