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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魯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壹次。省科學技術獎分為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和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設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量不限。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註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狀況;註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求真務實,註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監督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省獎勵辦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個省科學技術獎學科(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第七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申報單位、申報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與被評審的個人、項目或者組織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第九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第十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第十壹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社會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學等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

(壹)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實現科學技術成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獲得重大科技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四)在實施管理科學項目中,明顯提高了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已獲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第十二條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壹)在與我省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我省科技、經濟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向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別顯著,推進我省科技事業發展的;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在我省的獨資、合資企業以及其他組織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活動,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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