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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壹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魯戰略的實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壹次。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註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與社會效益。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貫徹科學、客觀和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若幹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第五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第七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數據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並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公民。第八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系統,在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技術發明者。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建設和科學化管理等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做出較大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第十條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同我省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以及為促進我省國際科學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5名。第十壹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和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設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00項。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

對中央駐魯單位的科學技術獎勵推薦項目,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薦。

對外省科學技術人員與我省合作的科學技術獎勵推薦項目,由我省實施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推薦。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推薦:

(壹)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第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申報省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

有關單位對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進行公示。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完成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推薦獎勵項目,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意見,向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復審後提出授獎項目建議,並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登載接受社會監督。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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