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大部制
這次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我市將積極推行大部門體制。根據市委、市政府意見,縣市區政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在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壹的大部門體制方面邁出更大步伐。
意見表示,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要著力調整優化組織結構:
加強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整合涉農部門及相關職能,完善為“三農”服務功能,積極推進大農業部門體制。
加強對工業的統籌協調,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整合經濟貿易、信息產業、中小企業等單位職能,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加強人力資源統壹管理、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就業、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障體系。
整合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及相關職能,加強文化領域綜合管理和文化市場統壹執法,積極推進大文化部門體制。
整合交通、建設等部門的有關職能,優化交通運輸布局,發揮整體優勢和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鄉壹體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整合建設、住房、規劃、市政管理、城市執法等單位的有關職能,加強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和城市管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
理順醫療管理和藥品管理職能,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為本級政府管理,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列政府工作部門.
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理順管理體制,機構編制部門單獨設置,列入黨委機構序列。
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進壹步完善基層公***服務體系。
機構設限額
根據中央和省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縣市區政府機構限額為:縣級市政府機構設置24個,縣政府機構設置24個,市轄區政府機構設置20個。
意見表示,市轄區政府除公安、環保、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督等由市裏實行統壹管理不需要重復設置機構外,其他機構可參照縣市設置。
根據意見,縣市政府機構統稱為政府工作部門,不設部門管理機構。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除辦公室外,統壹稱局。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的規格為科級,編制8人以下的原則上不再分設機構層次,人員編制較多,工作任務較重的綜合工作部門,可以適當分設內部機構,壹般為股級,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不得少於3名。
調整有參考
清理和規範議事協調機構,該合並的應予以合並,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要從嚴控制設立新的議事協調機構,確需設立的,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議事協調機構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
意見表示,各縣市區要把自行設立的行政機構壹並納入改革範圍進行清理撤並,確需保留的,要計入機構限額納入改革方案報批。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結合這次機構改革,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進行清理和規範,將行政職能收歸政府部門,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作如下調整和規範:將糧食、物價的行政管理職責劃歸發展和改革局;政策調研、外事、僑務、法制、金融證券、民族宗教等工作,由政府辦公室承擔(民族宗教事務較多的,也可單設民族宗教事務機構);知識產權工作由科學技術局承擔;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承擔;旅遊工作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承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與貿易局合並,組建商務局;林業局與農業局合並,組建農林局;海洋與漁業機構可與水利局合並設置;體育局可與教育局合並設置。各縣市區在制定機構改革方案時,可根據當地實際另作調整。今後縣市區政府不得在機構限額外自行設立行政機構,也不得再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編制禁突破
意見要求,要嚴格控制機構數量,中央和省裏規定的縣市區政府機構限額不得突破。
實行人員編制總量控制,各縣市區行政編制總額不得突破。同級層次的,可根據職能的調整,對人員編制實行動態管理。確需跨層次調整行政編制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嚴格核定部門領導職數,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數壹般按2—3名配備,工作任務重、業務面寬的綜合管理部門可增配1名副職。具體可按以下原則掌握:編制在10人以下的配備1正1副,11—20人的配備1正2副,21人以上的配備1正3副。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加強對機構編制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認真查處,限期糾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約束機制,建立完善機構編制考核、責任追究制度,進壹步完善機構編制實名制和公示制。
下月底完成
意見明確要求,這次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組織實施。整個工作從現在展開,1月底前完成改革方案的備案和報批工作,2月底前基本完成。
要加強對政府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肅各項紀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機構改革順利完成和各項工作正常運轉。
嚴禁突擊提拔幹部
違紀人員將予以嚴肅處理
為保證市縣兩級政府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市委辦公室要求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自覺服從組織安排,正確對待機構變動和本人工作崗位的變化。機構改革期間,嚴禁擅自調整、突擊提拔和超職數配備幹部,嚴禁突擊發展黨員、評聘職稱。凡違背組織人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壹經發現,嚴肅處理。
要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嚴禁借機構改革之機,私分、變相發放和轉移財物;嚴禁抽逃資產、資金、隱匿財產或捏造債權、債務;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公費旅遊。涉及撤並、分設和調整改變隸屬關系的單位,要專門成立由原部門或單位領導任組長、有關人員參加的財產清查小組,負責組織對全部資金、財產和往來帳項進行清查登記,並在財政、國資、審計和監察等有關部門的配合下,與接收單位做好移交工作。未作調整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財務和資產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機構改革期間,凍結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機構編制部門不再受理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和增加人員編制的事項。除中央、省另有規定及在編制和計劃以內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外,壹律不得錄用或調入人員。嚴格執行中央紀委《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有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機構改革期間,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和檔案保密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相應措施,切實強化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並盡快予以解決。對違反黨紀、政紀的,要進行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