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本行政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科技投入,應當重點用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六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省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職權,行政機關不得行使。第八條 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可以從事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種活動,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違反社會公***道德。第二章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第十條 本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和實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由省發展計劃、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對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作出認定前,應當召開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評審;沒有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和企業,不得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定期復審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標準和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壹條 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認為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過程或者結果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訴;省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訴人。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實施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自項目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對該項目給予扶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除享受上述優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當地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前款規定的專項資金,90%用於該項目實施單位的技術創新,10%納入高新技術產業扶持資金集中使用。第十四條 實施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收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費用;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其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地方留成部分,但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將返還的資金全部退還同級財政。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稅務行政部門審核,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必須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以及購買高新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行政部門核準後,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六條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和技術、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制度。第十七條 本省建立和實行高新技術產業調查統計制度。調查統計工作由統計等行政部門實施。第三章 高新技術資源開發利用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建立或者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並可以申請省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