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蟲版QQ侵權”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註,是因為“珊瑚蟲版QQ”面世以來,曾經有不少網友使用過它。
軟件的“攔截廣告、顯示好友IP地址”等功能受到不少人喜愛。
做壹個大家都喜歡的軟件也會獲刑?大多數網友對此不能理解。在“珊瑚蟲聲援站”上記者看到,有29047條留言支持“珊瑚蟲”。陳壽福怎麽就構成犯罪了呢?
對此,記者請來廣州市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劉延喜,請他就本案判決作出法律解讀。
95%復制騰訊軟件
劉延喜律師介紹說: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劉延喜律師認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要符合三個條件,第壹要有牟利的目的,第二要未經許可而侵權,第三要達到壹定的犯罪情節。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陳壽福以贏利為目的,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制作的“珊瑚蟲QQ”軟件包含有騰訊QQ軟件95%以上的文件,且與騰訊QQ軟件的實質功能相同;同時被告人陳壽福將“珊瑚蟲QQ”軟件放置於互聯網上供他人下載,其行為已構成騰訊QQ軟件的復制發行,並據此獲利人民幣117.2822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這壹點不應該有爭議。
從盈利那天開始變質
劉延喜認為,珊瑚蟲QQ剛推出來的時候,是壹個清潔軟件,既可以攔截廣告又可以阻止惡意軟件,而且無利可圖,因此是善意的。
但是,當其通過捆綁軟件和插件牟取經濟利益,而這些經濟利益又侵犯了騰訊利益的情況下,就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何況珊瑚蟲帶有顯示對方IP的功能,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劉延喜律師還認為,法院已經壹審判決,即使騰訊公司願意作出讓步,陳壽福也沒有免罪的可能。
這和國外某些國家的法律不同,在國外如果被害方同意和解,法院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因此,除非二審在認定事實上發生變化,陳壽福應該難逃刑事處罰了。
國家版權局:重點關註案件
作為目前國內影響軟件著作權侵權案,珊瑚蟲版QQ侵權壹案備受各界關註。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版權處處長趙秀玲曾表示,珊瑚蟲版QQ侵權壹案也是國家版權局重點關註的案件。目前網絡侵權盜版行為猖獗,新情況層出不窮,國家有關部門將會加強打擊。
律師遊雲庭:案件已屬輕判
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稱,如果此案沒有如此高的公眾關註度,陳壽福至少會被判5年甚至7年。
因為根據起訴書,陳壽福的違法所得超過百萬,是法律規定的特別嚴重情節最低限額的將近10倍。按照常理,法定刑期應在3至7年,7年也是可以的。由此可見,判決已經屬於輕判了。
然而,他仍然認為應該判無罪。因為陳壽福騰訊QQ軟件數百萬份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並不太大,最多構成民事侵權而不構成犯罪。QQ客戶端分發的份數越多,對騰訊公司是有好處的。雖然騰訊公司可能會提出壹些該軟件的具體損害,但該軟件對騰訊的益處足以抵消此種損害,歸根結底,復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不足以達到刑罰的程度。
網友淡水:希望雙方和解
本案判決我覺得沒有什麽問題,事實上,陳壽福確實是在沒有獲得騰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制作發布珊瑚蟲QQ,作為任何壹家軟件公司來說都不可能容忍這樣的事情。這對公司的發展也是巨大的威脅。
不過從個人情感來說,我覺得量刑還是重了壹點,陳畢竟不是做熊貓燒香那樣的東西,而且他的珊瑚蟲也給很多人帶來了方便並沒有什麽破壞的行動。從這壹點說,教育即可,沒有必要壹判三年。
希望雙方能達成和解,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網友月光:作者應受制裁
“珊瑚蟲為壹個外掛,將QQ的廣告屏蔽,非法修改QQ軟件功能,並安裝第三方流氓軟件,壹切的行動,明顯是壹個以盈利為目的侵犯QQ知識產權的盜版行為。無可非議地,這種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實錄
2001年,北京理工大學計算中心老師陳壽福推出珊瑚蟲版QQ.
2002年11月,陳壽福曾發表聲明稱將停止更新和傳播珊瑚蟲版QQ,但2003年後再度開始更新珊瑚蟲版QQ.
2006年8月20日,騰訊公司對珊瑚蟲版QQ的作者陳壽福提起訴訟。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騰訊公司起訴珊瑚蟲版QQ侵犯著作權勝訴,軟件作者陳壽福被判向騰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2007年9月8日,深圳電視臺播放《撲火的珊瑚蟲》,稱軟件作者陳壽福已被當地公安局羈押。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蟲版QQ作者被拘案在深圳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陳壽福壹度認罪。
2007年12月24日,該案在深圳再度開庭審理,陳壽福律師在辯護詞中稱,對於陳壽福開發珊瑚蟲QQ系列軟件並提供下載行為,騰訊是知情、許可、甚至引導和獲益的。
2008年3月6日,珊瑚蟲版QQ侵權案在深圳南山區法院再度開庭審理,當庭仍未宣判結果。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區法院壹審判決,陳壽福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