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林木種子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種子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執法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現代農業、林業發展需要,編制種業發展規劃,建立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林業種質資源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選育審定、生產基地建設、良種繁育推廣、質量監督檢驗、種子儲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和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基礎設施建設、人才流動、利益分配、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扶持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機構開展育種公益性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經營、收儲的信貸服務和種子保險業務,支持推廣使用高效安全制種采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農機具購置補貼。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和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種質資源保護需要,建立省級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庫、劃定種質資源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地。
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庫、保護區和保護地。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省內種質資源普查,做好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安全管控工作,加強種質資源的基礎性、公益性研究。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新的有重要利用價值的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告當地縣(市、區)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相應獎勵。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鼓勵支持科研機構、種子企業利用種質資源開展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等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的優良品種,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育種,構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享、風險***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聯合選育的品種權歸屬及其產生的收益分配,按照協議約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第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依法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標準,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分別擬定,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
品種審定應當建立審定檔案,審定檔案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保證可追溯。
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公***信息平臺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