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的經營活動。第三條 電子商務促進工作堅持企業主導、行業自律、政府推動、重在培育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逐步建立、完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和網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統,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支持引進國內外電子商務知名企業。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用電子化方式,利用相關電子商務平臺,開展信息發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評估等活動。
市人民政府設立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特區電子商務促進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下設的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創建辦)負責。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納入特區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與特區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特區優先支持下列電子商務項目:
(壹)商貿業、國際貿易、制造業、物流業、農業、旅遊業、金融業等重點領域的電子商務平臺建設;
(二)電子商務集聚區、電子支付、安全認證、可信交易、跨境交易、物流信息等電子商務服務體系的建設;
(三)電子商務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軟、硬件的研發和產業化;
(五)開發方便城鄉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殘障人士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軟、硬件產品;
(六)移動電子商務。
經認定從事與前款所列項目相關活動的電子商務企業,按項目當年實際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壹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壹百五十萬元。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在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電子商務企業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網站中文域名在內的個性化詞語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
除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需要前置行政許可(審批)外,電子商務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申請核定其經營範圍。
電子商務企業可以使用集中辦公區域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在符合國家及當地政府關於住所(經營場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只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企業,可以使用自有或者租用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第九條 電子商務企業享受下列優惠:
(壹)屬於國家和省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且授權特區確定收費標準的,按照低限標準收取;
(二)經依法確認進入示範園區的,享受園區的各項優惠待遇;
(三)經依法確認為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資金補助;
(四)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符合國家和省認定條件的,予以優先推薦。符合特區科技發展計劃要求的,在有關專項資金中給予扶持;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評定電子商務人才為特區高層次人才和優秀拔尖人才,享受相應待遇;
(六)自投產之日起兩年內,所需周轉資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貸資金,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優先予以貸款。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項目,按同檔次最低利率計算;
(七)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完成配送,對其投保的物流保險費用給予百分之五十的補助,單次補助額不超過壹萬元;
(八)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展電子商務應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和壹百人以上的基礎應用培訓,給予場租費、資料費、講課費等費用百分之三十的補助,單次補助額不超過兩萬元;
(九)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及購進軟件費用,享受有關資產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壹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有關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依法享受其他優惠。
電子商務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扶持條件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外,享受省、市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除本條規定外,還享受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