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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是指

1.侵害財產的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據此規定,侵害財產包括侵占財產和損壞財產兩種情況。前者是指非法改變財產的占有狀態,以不法占有為目的.控制他人的財產;後者是指不改變財產的現有占有狀態,而將他人的財產非法地毀壞。

2.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據此可知,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剽竊,即抄襲、竊取他人智力成果的行為。剽竊是侵犯著作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但也有侵犯其他知識產權的,如將他人的發現、發明、合理化建議等成果竊為自已的成果等。(2)假冒,既包括以自己的商品冒充他人的名牌商品,也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3)篡改.即改變他人智力成果的內容,企圖降低成果價值的行為。篡改既包括擅自修改他人的作品,也包括擅自改變他人的發現、.發明、技術進步和合理化建議等。封鎖、歪曲、隱瞞他人的智力成果的,或力圖否定或改變他人的智力成果價值的,也是篡改行為。(4)非法使用,即沒有法律根據地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發表、使用他人的作品;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以經營為目的而生產、使用或銷售專利發明產品,或者使用專利發明方法以及假冒他人專利產品;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等,都為非法使用行為。(5)拒付報酬或使用費。使用他人的作品,不付報酬;使用他人的專利、註冊商標,不付使用費;扣發發明人、發現人、技術進步權人、合理化建議人的獎金等,都是拒付報酬或使用費的侵權行為。(6)對他人的知識產權造成侵害的其他行為。例如,泄露他人的技術秘密;竊取他人的技術資料;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貶低他人的商標聲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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