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只要妳發表的文章符合上述作品的要求,不違反憲法和法律,不損害公***利益的,都可以享有著作權。這裏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僅僅是提供發表文章的時間的證據,可能並不能充分證明妳是作品的著作權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不考慮合理使用等情形,他人未經妳的許可,不得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妳的作品,抄襲妳的文章發表在報刊雜誌上侵犯了妳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妳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侵權的情況選擇去工商局投訴或者去公安機關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