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後,向商標持有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持有人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該商標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那麽,從第三地撤回後應該收集哪些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商品來源。
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生產企業將商標印制在酒瓶上、汽車生產企業將商標制成實物嵌入汽車前部、企業在廣告視頻中反復展示其商標等,均可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提交。
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是什麽?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屬於“有正當理由”,商標不被撤銷。如果壹個藥品的註冊商標因批準藥品上市而連續三年未被使用,是“正當的”,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