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為標準;
(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
(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1)這裏的相關公眾壹般註意原則涉及兩個問題:相關公眾和壹般註意。
首先,《商標法》所指的相關公眾,既不是相關商標的設計者或主管部門,也不是相關商品的生產者或主管部門,而是被控侵犯該商標以及原告註冊商標下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普通消費者或壹般經營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範圍和關註度的影響。
影響力。AIPPI(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認為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由壹個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普通智力、註意力和接受能力的人來判斷。壹般註意是指他們在識別前沒有刻意準備識別,也沒有刻意註意,只是在日常消費活動或經營活動中用壹般註意作出了壹般判斷,然後決定選擇近似商標下的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中的壹種。
(2)整體比較與主要部分比較相結合的原則。
整體比較是基礎。壹般以兩個商標的整體為基礎進行比較。壹個商標不能分成多個部分,壹個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認為近似。但同時要考慮商標的主體部分或者顯著部分。如果兩個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也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3)隔離與比較原則
孤立比較是指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對要近似判斷的商標進行觀察和比較,而不是將兩對商標放在壹起進行比較。這種比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時間上的間隔,二是地點上的間隔。時間推移是因為消費者對商標的記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淡化,隔離時間太短。比如今天,因為記憶處於新鮮期,壹般不容易混淆。如果隔離時間過長,任何確切的記憶都會變得模糊,從而失去比較的意義。每隔壹個地方意味著近似比較的商標應該在不同的地方進行比較,而不是在同壹個地方被消費者觀察到,否則無異於要求商標使用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被認定。
(4)將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作為考慮因素。
如何將顯著性和流行度作為考慮因素與近似的基本判斷原則結合起來?關於這個問題,孔祥俊在他的著作中有具體的例子。在法律意義上,至少有三種商標近似:
壹是對比的兩個商標都不知名,通常根據音、形、義等自然因素進行整體對比,更接近實際近似;
第二,對比的兩家商標局都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他們通常都有深厚的使用背景(如CYTS的CYTS和CITS的CITS商標),所以近似比較不局限於自然因素,而是考慮到了他們的實際使用背景等深度因素;
第三,對比商標的知名度差別很大。這時候通常用主要部分的比較來確定其相似性,而不是整體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