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侵犯商標專用權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
(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對上述兩次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商標專用權侵權賠償金額的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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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抗辯中的先用權商標法領域中的先用權,是指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經有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經核準註冊後,第壹使用人有權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但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或者轉讓、許可未註冊的商標。先用權針對的是在先註冊的商標,所以該制度主要存在於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因為如果離開了這壹制度的保護,他人可以先註冊使用壹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註冊商標,然後反過來禁止第壹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前期用戶多年培育的商標信譽就有可能因為這種搶註行為而喪失,搶註者就可以利用他人建立的商品信譽和市場信譽輕松占領市場,本質上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在於保護未註冊但在市場上已有壹定聲譽的商標先用者的利益,從而穩定現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與先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先用權的抗辯條件是什麽?在商標法領域建立先用權制度,需要充分考慮先用者的利益,以實現商標法公平合理分享知識產權的社會目標;還要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不能使消費者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為此,先占權的抗辯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先使用的事實。也就是說,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確實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了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之前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壹定的影響,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
3.先用權的範圍限於他人註冊商標核準註冊前的商品範圍,不得任意擴大。這個範圍通常僅限於商品或服務的原有範圍,不能隨意擴大。
4.他人申請的商標經核準註冊後,第壹使用人應當以不對消費者造成混淆為原則使用該商標,不得在商標所有人的影響下銷售自己的商品。換句話說,首次使用人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繼續使用其商標。在具體做法上,首次使用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壹定的標記,如標明自己的廠名或地址等,將自己與商標所有人的產品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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