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標法》中的“混淆”是指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以及相關方面的誤解。簡而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註冊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產生誤解,達不到其預期,使消費者誤以為前者與後者有關或者是同壹種商品的行為。
二、決定商標侵權混淆可能性的因素有哪些?
商標侵權中“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是壹個主觀性很強的問題。各國在商標法立法中很難找到壹個具體的標準,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專業素質,基於具體案例進行綜合分析。所以各國在認定過程中參考美國各個法院的判例,以求最大限度的公平正義。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的典型代表,在其聯邦和洲際法院的壹系列案件中形成了自己的壹套認定混淆可能性的方法,即多因素檢測法,這是司法實踐中逐漸積累的經驗的結晶,其商標法並未規定這些具體的參照因素。因此,我個人認為商標混淆可能性的認定要素可以概括為:
(壹)商標近似
判斷商標的相似性,必須從多方面進行比較,才能更加客觀公正,通常從音、形、義三個方面進行比較。現在的商標也不同於傳統的商標,更多的是多色構成,多元素組合,甚至是立體設計,不同於傳統的單色平面設計。這些都是為了讓商標更有特色,增強區分度。所以可以總結為,消費者選擇錯誤的產品,是因為他們認為兩個商品之間有聯系。這時候就可以斷定消費者混淆了,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如果消費者明知兩種商品沒有關聯,仍然購買該產品,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商標近似。
(二)商標的顯著性
顯著性是商標保護的靈魂,所以商標的顯著性說明商標越著名,越容易被混淆。消費者只是模糊地記得商標的大概情況,壹不小心就會被不良商家欺騙。就像馳名商標的標識具有很強的顯著性,通常需要跨類保護,與壹般商標的類似保護不同。
(三)消費者的關註程度
對於商標近似的商品,普通消費者只要合理註意區分兩個商標的區別,避免混淆,就不會出現兩個商標混淆的情況。因為妳不能指望每個人都是專業人士,把每個人都當成專家,很多消費者往往是心血來潮購買商品,並不會特別註意兩個商標的區別,容易造成混淆,所以在做出判斷時要註意消費者的註意程度,不能壹概而論。
第三,我國商標侵權中混淆可能性的問題
(壹)理論與實踐不溝通
雖然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混淆的可能,但在實踐中會給法院法官判案帶來不便,法律規定不壹致,容易造成混淆。“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可能導致司法偏離立法初衷,出現偏差。
(二)商標保護不足
社會在不斷發展,商標的保護也應該與時俱進。隨著各種新型商標侵權的出現,我所研究的法律制度和理念也應該與時俱進,做到與時俱進,有所創新。聯想混淆、反向混淆、售後混淆等各種新的混淆類型已被納入混淆可能性的範圍,商標侵權的類型學體系已被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所接受。然而,上述這些新類型的混淆還沒有被納入我們的立法。實際上,人們對這些新系統並不熟悉。如果出現這些新的商標侵權形式,法官將無從下手,難以適用。
(三)混淆可能性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適用
我國新商標法首次將“混淆”寫入我國商標立法,不僅使我國的立法規定與主流國家相似,而且對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法律的滯後性和穩定性表明,對於壹個新的概念來說,首先大多是原則和觀念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混淆適用難以判斷,適用標準無法統壹,給法官造成了很大困擾。
以上是關於商標侵權中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決定這壹點的因素是什麽?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