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權用盡原則是指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的商標使用人將該商品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投入流通領域後,無權再禁止或阻礙他人使用附有的註冊商標。這裏的“用盡”是指知識產品的專用權人僅對商標權方面權利用盡,而其他的知識產權並不意味著也用盡了。而且這種用盡也並非是指商標專用權本身的用盡,而是商標人對標有其商標商品的控制力的用盡。可見,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實際上是商品物權對商標權的壹種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