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未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寫的時候需要知道
1.本申請書(第壹頁)適用於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提出的駁回商標註冊的復審申請。
2.具體的復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和相關證據應當按照《商標評審規則》和所附《商標註冊駁回復審申請書(文本樣式)》的規定,與本申請書(首頁)壹並提交。部分商品或者服務的復審申請應當在所附材料中予以說明。
3.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應當在註冊號前加“G”。
4.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必須填寫準確的名稱和有效的聯系地址。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在姓名後填寫身份證號碼。
5.* * *商標當事人申請商標註冊復審的,應當指定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商標註冊申請書載明的順序第壹人為代表人。本申請書(首頁)申請人及其聯系人壹欄只填寫代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人和電話,其他各方在所附材料中註明。代表變更時,必須得到被代表方的書面授權。
6.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委托其在中國的代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駁回復審的,其代表應當視為申請人的聯系人,並在申請人聯系人、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欄中填寫相應內容。
7.申請人需要提交補充證據的,請在相應的方框內打“√”。
8.未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無需填寫商標代理欄。
9.收費標準:商標評審費1500元。請通過銀行匯款(不接受郵政匯款),並將匯款單復印件附在本申請書後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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