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商標的註銷可以是全部註銷,也可以是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註銷。
註銷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提出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2.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壹年以上,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商標局核準註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未在法律規定的寬限期內申請續展的,應當註銷該商標。
第四十七條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滿1年,該註冊商標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註銷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註銷的註冊商標,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註冊商標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撤銷或者註銷的,原商標註冊證無效;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或者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商標局應當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加註,或者補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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