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聯系民法基本理論和制度進行學習,復習回憶民法相關知識,做到融會貫通。
正如我以前說過的,商法和民法密切相關。在學習的時候,壹定要把民法的思維放在腦子裏,用民法的理論和體系去分析和理解商法中的理論和體系。例如,公司法中的壹個核心問題是圍繞作為組織的公司而形成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保護,包括股東的權利、公司本身的權利和公司債權人的權利,而權利問題是民法的根本問題,它規定了各種民事權利的取得、內容和效力,把握了權利的主線。我們可以把公司法的主要問題有機地聯系起來:股東的權利是壹種成員權,是壹種獨立的民事權利類型,包括自益權和* * *利益權,權利的取得方式、權利的行使方式和喪失原因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債權是壹種請求權,主要依據合同法和破產法的規定行使和救濟。公司自身的權利是各種權利的組合,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格權等。,根據相關法律行使和補救。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法的所有問題都可以歸結為這些權利主體的權利取得、權利行使、權利救濟和權利消滅這樣壹條主線。這壹理念實際上決定了整個公司法的制度設計和安排,體現在公司法的各個方面。沒有這樣壹條主線,就很難把握公司法的精髓和靈魂,而實際上是圍繞著這條主線的壹系列民事權利制度,所以民法基礎對於學習商法是非常重要的。
(2)聯系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學習,不完全是抽象的理解。
目前,作為商法主要分支的中國已經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學習和研究非常重要,是學習和研究商法最基本的資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只看課本,不接觸法律法規,不感性認識立法,很難對法律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對於商法這種應用性很強的法律部門。法律往往是高度濃縮和抽象的法律主體,它濃縮了本法律部門的術語,包含了本法律部門的制度內容,體現了本法律部門的宗旨和理念,是反映本法律部門文明成果的最高形式。所以學法律尤其是部門法的人說不認同是不可想象的。需要對照教材和法律,反復揣摩,仔細理解,才能得到立法的主旨和法理的精髓。事實上,壹部法律的邏輯風格和章節安排,往往就是這部法律的學科體系和理論脈絡。另外,由於大陸法系具有概念法和註釋法的特點,教材往往是按照立法體系編寫的。所以,有了壹定的基礎後,閱讀教材和閱讀規律通過不同的路線達到了同壹個目的。如果我們達到了這個境界,我們就會得到真正的經典。以《合夥企業法》為例:除第壹章總則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外,其余各章分別為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合夥企業的入夥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這些章節實際上涵蓋了合夥法的整個體系,與壹般合夥法教材的體系基本壹致。
當然,讀法律絕對不等於背法律條文。無論是法學學習還是司法考試,都完全沒有必要逐字逐句的死記硬背法律條文。觀點文章和閱讀法律文章的目的不是為了背誦或記憶,而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和領會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達到融會貫通。司法考試中確實有少數題目直接取自法律條文,但是第壹,這種情況在近幾年的律師考試和司法考試中越來越少。第二,即使常見,也是因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學術理論的立法表述。可以說,現在的司法考試越來越註重考察考生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和掌握,但這壹原則往往包含在法律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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