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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的概念

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註冊時使用的企業名稱的壹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團體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依法享有專用權。商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通過合法註冊取得的商號受法律保護。

有些學者認為商號是企業名稱和制造商名稱的同義詞。鑒於企業是商事主體的主流形態,這種觀點可以理解,但不恰當。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沒有明文規定,但在《民法通則》中對商號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商事主體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關,隨著主體資格而生與死。商號權可以轉讓和繼承,具有物權屬性。商號在同壹行政區劃內同壹經營範圍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商號所有人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有權禁止他人在本行政區域內重復註冊或者擅自使用、盜用自己的商號,也有權對侵犯其商號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商號權可以轉讓、許可或抵押。

商號和商標密切相關,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種商品上。在某些情況下,商品名稱可以成為商標、組成部分或相同的內容,但有時它們不是。商號和商標在功能和性質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代表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

商號主要用於區分企業,代表制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聯系在壹起存在。商號權具有名稱權,因此商號權與人或身份的關系更為密切。

(2)商標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有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具有法定時效;

依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事務所,享有同樣的專有權。其專有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轄的地理範圍內有效,與企業同生共死。

(3)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特殊保護;

商號權只受《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保護的規定保護。

(4)標有公司商號和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往他國時,該商標需在該國另行註冊,而該商號無需另行註冊。

當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為商標,或將註冊商標變更為企業的商號時,商標與商號成為相同的內容或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這是《商標法》、《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但很多商號不具備明顯特征,不能註冊為商標。

PS:《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制造商的名稱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均應受到保護,無論是否屬於商標的壹部分,都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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