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學者認為商號是企業名稱和制造商名稱的同義詞。鑒於企業是商事主體的主流形態,這種觀點可以理解,但不恰當。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沒有明文規定,但在《民法通則》中對商號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商事主體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關,隨著主體資格而生與死。商號權可以轉讓和繼承,具有物權屬性。商號在同壹行政區劃內同壹經營範圍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商號所有人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有權禁止他人在本行政區域內重復註冊或者擅自使用、盜用自己的商號,也有權對侵犯其商號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商號權可以轉讓、許可或抵押。
商號和商標密切相關,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種商品上。在某些情況下,商品名稱可以成為商標、組成部分或相同的內容,但有時它們不是。商號和商標在功能和性質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代表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
商號主要用於區分企業,代表制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聯系在壹起存在。商號權具有名稱權,因此商號權與人或身份的關系更為密切。
(2)商標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有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具有法定時效;
依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事務所,享有同樣的專有權。其專有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轄的地理範圍內有效,與企業同生共死。
(3)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特殊保護;
商號權只受《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保護的規定保護。
(4)標有公司商號和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往他國時,該商標需在該國另行註冊,而該商號無需另行註冊。
當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為商標,或將註冊商標變更為企業的商號時,商標與商號成為相同的內容或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這是《商標法》、《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但很多商號不具備明顯特征,不能註冊為商標。
PS:《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制造商的名稱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均應受到保護,無論是否屬於商標的壹部分,都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