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登記備案-發證
壹、申請:應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見附件。
二。接受
(1)崗位負責人: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權限: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收集預告登記材料,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詢問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情況。
登記申請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受理;登記申請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3)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核完畢,記入登記簿
(壹)崗位負責人:審計人員。
(2)崗位職責和權限:檢查報名申請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中記載的主體壹致;
2、申請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沖突;
3.申請註冊的內容與相關材料證明的事實壹致;
4.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5.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拒絕註冊情形。
申請登記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申請註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註冊,並告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理由。
(3)時限:3個工作日
第三,認證
(1)崗位負責人:維修、發證人員。
(2)崗位職責權限:撰寫預告登記證明,發送給權利人。
(3)時限:1個工作日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所需材料: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可不另行提交);
5.預付款監督證書;
6.維修資金繳納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在2010 10 1之前簽訂的,無需提交);
7.其他必要材料:已辦理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登記時應提供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證明及註銷信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要提交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確認表(或準購表);享受貨幣補貼政策的,需提交《長沙市保障性住房產權登記證》和工作聯系單。
收費依據和標準:
湘價復[2009]34號文件,發改價格[2008]924號,財稅[2010]94號,國務院令第11號。
1.轉讓費:住宅3元/㎡,經濟適用房1.5元/㎡;非住宅為成交價的0.5%。
2.報名費:戶籍80元,非戶籍550元。
3.契稅:普通住房2%(家庭首次購買90㎡以下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和非住宅,4%
4.印花稅:非住宅0.5‰。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50戶以上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報名時間的,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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