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有四個,即:
壹、不為公眾知悉(秘密性);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三、實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做法的若幹限定》第2條限定:“本限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就是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法律限定。
擴展資料:
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1、非公開性
第壹,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業秘密是壹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壹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壹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3、利益相關
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
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壹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