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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

商業秘密的泄密途徑主要有哪些?

①離職或在職員工泄密 

受不當利益驅使,員工或員工集體離職後,可能帶走商業秘密;不忠實的在職員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業秘密。企業內部職工泄露商業秘密的比例比較大,據有關調查顯示,企業泄露商業秘密,30%是企業的在職員工,28%是離退休的員工。

②工(商)業間諜 

有些公司認為,研究開發最有效的捷徑莫過於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這種觀念使得越來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國際信譽的公司,利用工(商)業間諜非法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③接待外來人員采訪、參觀、考察、實習中疏忽大意 

采訪、參觀考察等有助於提高企業的公眾形象,但同時這也是商業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這樣的實例很多,如曾有某國壹位工程師,腳穿著粘性鞋子參觀飛機制造廠,以獲得金屬挫屑用來進行化學分析。再如,我國生產的龍須草席,歷史悠久,清朝時是皇帝享用的貢品。從1953年開始出口,外銷日本、香港、馬來西亞、意大利等國家和地區。曾在萊比錫世界工藝品博覽會上被譽為“中國獨有的工藝品”,為國家贏得了大量外匯。80年代初,日本某企業派人參觀了生產全過程,對每壹道工序都作了詳細了解和拍照。此後不久,日本就停止從我國進口龍須草席,同時在國際市場上與我競爭,逐步取得壟斷地位,最終導致我國出口生產廠家全部倒閉。

④供應商與客戶 

企業經常需要把產品、零部件、材料、生產設備或工藝的某些機密透露給供應商或客戶。而這些供應商或客戶往往也要與該企業的競爭對手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從事商貿往來。因此,即使是最講信用的供應商,也可能是泄漏商業秘密的潛在危險源,尤其是關鍵環節的供應商。就客戶或未來的客戶而言,他們也有可能把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給競爭對手,或者由商業秘密使用者變成企業的競爭對手。 

⑤技術著述的公開發表和演講 

技術方面的著述和演講屬於自由信息,而且是自由信息的主要來源。很多專業人士願意把他們最先進的研究成果告訴技術同行,這是自然的,因為這意味著在本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專業威望。但是,這同時也意味著這些信息已經進入了公***領域,企業永遠不能再對該商業秘密要求擁有所有權。如八十年代初,我國的雜交水稻技術處於世界領先水平,但由於這項科技成果先後在公開雜誌上發表了50多篇論文,使這項技術的“秘密性”喪失殆盡。

⑥廣告及商貿展覽 

從壹般意義上講,廣告與展覽往往會產生兩難現象。壹方面為了促銷,極力宣傳企業開

發的最新、最先進的技術;另壹方面這些廣告又可能損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通過廣告或展覽,對新開發的技術進行說明和描述,就屬於向公眾披露,從法律上講,就等於剝奪或損害了企業獲得商業秘密保護的權利。

⑦不註重廢舊秘密載體的管理。

除了正規的文件、資料外,商業秘密還普遍存在於廢舊電腦磁盤、辦公廢紙以及工業垃圾等廢舊載體中,最易被忽略。福建南安的壹個農民進廣州拾破爛,他棲身於離經濟開區很近的壹個親戚家裏,早出晚歸,撿的盡是些廢舊紙張、圖片和報廢遺棄的工業產品。別人撿破爛跑生活區,他卻專往工業區、商業區、機關跑,壹同“出道”的人眼睜睜地看他每天比自己撿的少,而每月寄給家裏的錢卻多得多,百思不得其解。原來,他被壹家公司看中,許以高額報酬,專門搜集三家同行公司的工業垃圾。僅89年至91年,他就先後給那個公司300多件有價值的資料和工業垃圾,使其對競爭對手的情況了如指掌,從而在市場競爭中保持明顯的優勢。

附加知識點:

壹、什麽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9條規定:“自然人和法人應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以違反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該類信息:①屬秘密,即作為壹個整體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確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不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範圍內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們獲得;②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③並且除該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種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其秘密性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公布)中,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征: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管理性。

二、商業秘密的基本範圍包括哪些?

商業秘密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①技術信息 

主要包括:技術設計、技術樣品、質量控制、應用試驗、工藝流程、工業配方、化學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計算機程序等。作為技術信息的商業秘密,也被稱作技術秘密、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在國際貿易中往往被稱為Know-How。 

②經營信息 

主要包括:發展規劃、競爭方案、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投融資計劃、標書標底、談判方案等。

三、企業商業秘密的實用保護策略

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最根本的是要落實自我保護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那麽商業秘密不但極易被外泄,而且被泄露後也難以獲得法律救濟。實踐中壹些企業將商業秘密混同於國家秘密,這樣會使壹些商業秘密無法納入而得不到保護。還有壹些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觀念上,存在對外不對內傾向,忽視了對本單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借鑒國內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成功經驗,企業商業秘密的實用保護策略可由以下內容構成:

壹、明確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確定商業秘密的等級

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是比較豐富的,它涉及企業大量的未公開的情報資料。企業對這些情報資料首先“要心中有數”。而企業的情報資料並非都屬於商業秘密,屬於商業秘密部分的也有主次之分、重要與非重要之分,企業應當對商業秘密進行分類,確定商業秘密的等級。具體地說,可將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分為最重要的或者關鍵性的、核心的商業秘密,重要的商業秘密,壹般性的商業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歷來被企業作為最重要的商業秘密的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發明、獨家生產的產品、工藝流程,以及具有特殊價值的機密情報資料,重要的商業秘密如圖紙,商品的具體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的工作文件,企業綜合性內部註冊,實驗數據,壹般性的商業秘密如財務、會計、法律及有關保安方面的情報資料,銷售、采購、政府征購、客戶及公司計劃等情報資料。

二、擬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方案,落實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手段

在明確企業商業秘密內容和等級的基礎上,企業應擬定保護商業秘密的方案,並切實落實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保護方案涉及的實際上是商業秘密的壹個完整系統,包括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意識的增強、保密制度的建立、人員的配備、保密措施的落實,對本企業員工與非本企業員工的約束、商業秘密的利用特別是實施許可時的保密等問題。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筆者認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方案及保護措施的落實,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人員,實施專人負責管理

企業在決策層中應確定主管商業秘密工作的領導人員,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企業商業秘密的管理工作。企業各部門則應確定商業秘密管理責任人員,以建立健全企業商業秘密監督保護網。在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則應納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工作範圍之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企業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有關知識產權培訓,提高企業全體員工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

(2)建立、完善保護商業秘密的各項規章、制度,使企業商業秘密保密管理規範化、具體化

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建章立制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制度保障。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規章制度,本身證明了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也有利於使員工對企業的商業秘密保密義務明示化,便於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自覺維護企業利益。

在企業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關於保密的規章制度時,應將商業秘密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範。壹般地說,凡是有可能使商業秘密流失的場合都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防範。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應涵蓋企業商業秘密範圍、商業秘密管理機構和人員、商業秘密保密義務、商業秘密檔案管理、商業秘密申報與審查、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等內容。具體而言,企業可以建立以下商業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①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機構與人員職責;②企業商業秘密認定機構與程序;③廢文件、廢物處理管理制度;④商業秘密使用、轉讓、解密、銷毀制度;⑤企業對外交流商業秘密審查制度;⑥對外發布新產品信息和廣告的商業秘密審查制度;⑦企業情報檔案資料管理制度;⑧企業員工保守商業秘密規定;⑨企業商業秘密投資的審查、保護規定;⑩商業秘密爭議處理制度、保密工作獎懲制度等。

三、落實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企業商業秘密規章制度最終要體現為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這些措施主要有:(1)建立保密設施,如保密資料室(櫃)、保險箱;(2)對生產車間、實驗室、研究室等涉及商業秘密的機構采取隔離措施;(3)處理廢棄物;(4)計算機軟件加密;(5)研究開發人員填寫研究開發記錄;(6)處理對外交流合作時的散發材料;(7)商業秘密信息的銷毀;(8)及時訂立保護商業秘密的合同;(9)嚴格限制接觸商業秘密人員的範圍等。

由於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是企業采取了保密措施,企業落實上述保密措施具有重要意義。否則壹旦泄密,在訴訟中企業將處於被動地位。

四、與本單位員工訂立商業秘密協議

在西方國家雇員進入企業時壹般要簽訂涉及保護商業秘密的雇用合同。從實際情況看,商業秘密由本企業內部人員泄露出去的比例很高,因為他們和外部人員相比更容易接近商業秘密,特別是本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高級研究與開發人員、營銷人員、安全保管人員,他們直接掌握著企業商業秘密或比較清楚本企業商業秘密狀況。為此,企業應加強對接觸商業秘密人員的管理,與之訂立保密協議。

企業應對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內部人員分類,評估他們接觸商業秘密的程度,以便相應地采取管理對策。保密協議對於接觸關鍵性商業秘密的內部人員來說尤為重要。協議應當明確員工保密的義務、範圍,還包括離職或被解雇時對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內容通常包括員工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正確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取得商業秘密職務成果後的及時向單位通報的義務、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業秘密文件資料的義務、商業秘密保密的期限和範圍,以及競業禁止義務和違反協議的責任等事項。企業可以在員工就業時與之簽訂專門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壹部分。

對於沒有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議的員工,可以要求與其補簽。對企業離職員工而言,也同樣有必要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對於接觸、掌握本企業關鍵性商業秘密的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有必要專門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議。附帶指出的是,企業即使沒有與員工簽訂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員工仍有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默示義務。當然,為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還是以簽訂保密協議為好。

另外,企業的科技人員在進行科技轉化活動中也有必要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如根據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壹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的規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五、與非本企業人員訂立商業秘密協議

企業商業秘密不可能都限於企業內部使用,由於企業經營的需要,有時有必要讓外部人員接觸、使用本企業的商業秘密。這種情況通常見於企業之間的合作、聯營、股份轉讓、委托開發、科技項目承包、技術服務等場合。從法律上講,如果企業出於疏忽而讓外部人員掌握了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沒有事先的保密協議約束,那麽該外部人員並不存在保守該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因此,當企業外部人員有可能接觸本單位商業秘密時,與其訂立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簽訂協議事實本身也證明了企業作為商業秘密所有人對商業秘密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這不僅可以在法律上約束第三人的行為,在萬壹發生商業秘密糾紛時也處於有利地位。有學者將這類協議的內容要點概括為以下幾點:(1)準確界定商業秘密的內容;(2)明確指出披露秘密的目的;(3)規定商業秘密的披露期限;(4)要求對方公司與接觸該商業秘密的職工簽訂個人保密協議;(5)對有關機構和個人提出執行保密協議的要求;(6)約定違約金;(7)要求對方在工作結束後繼續承擔保密義務。這些內容可以作為企業簽訂這類協議時參考。

國外學者丹尼斯?昂科維克所著的《商業秘密》壹書較為詳細地介紹了這種保密協議的內容,現將主要內容列舉如下,供我國企業借鑒。約束非雇員以保護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有以下幾項要點:

(1)確定商業秘密的內容。應簽署壹個附件,詳細列出將被披露對方的商業秘密情報的種類。

(2)文件披露範圍。協議應明確文件披露的目的,它與外部人員披露秘密文件的範圍直接相關。

(3)秘密文件披露的期限。期限屆滿時,對方應歸還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文件並銷毀復印件,還規定壹個期限,到期必須歸還商業秘密。

(4)外部人員對擁有商業秘密所有權公司的明確義務。如要求所有秘密文件、資料在外部人員雇用期屆滿時歸還。

(5)要求對方雇員簽訂個人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中,商業秘密所有人還要明確是否與對方雇員簽訂個人保密協議作為向對方移交商業秘密的前提條件。作為常規,壹定要堅持讓對方使用商業秘密關鍵雇員簽訂個人保密的協議。

(6)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執行保密協議。

(7)規定違約賠償金的作用。

(8)明確協議的有效期。

六、在商業秘密實施許可中商業秘密的保密

商業秘密的實用性、價值性等決定了它可以成為許可貿易對象。商業秘密的使用許可同樣涉及保密問題。企業首先要慎重地確定許可貿易對象,壹般地說,要考慮可能的被許可人的資信狀況、經濟實力、市場規模,特別是實施商業秘密的能力。當候選的被許可人確定後,下壹步就是就商業秘密的使用許可進行談判。就被許可的企業來說,它當然先要對引進的商業秘密進行評估,作壹些了解才能確定是否購買以及相應的價錢。但這樣會讓被許可方知悉該商業秘密。壹旦談判沒有成功,許可人將無法禁止對方實施。為此,作為許可方的企業應當在談判前就要簽訂保密協議。該協議應當特別明確在沒有獲得許可方書面同意前,對方當事人不得將該商業秘密泄露給任何第三方。當然,企業在談判中披露給對方商業秘密的範圍應盡量縮小,不能“和盤托出”,特別是其中的關鍵性商業秘密。正式達成的商業秘密許可證應明確商業秘密的範圍、許可證性質、對方的保密任務、重要概念界定、技術回授、使用費交付等問題,其中特別應體現對商業秘密的充分保護。

七、及時有效地制裁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

當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企業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商業秘密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可以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企業通過追究商業秘密侵權人的責任,可以在相當的程度上挽回損失,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期刊網-企業活力》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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