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擴展數據: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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