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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增進社會和諧,推進城市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發揮人民主體作用,完善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工作機制,暢通和規範公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各類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構建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源頭。第四條 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遵循下列原則:

(壹)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當事人意願;

(三)不違背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和解、調解優先;

(五)預防與化解相結合,註重實質性解決爭議。第五條 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應當以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為先,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訴源治理,完善預防性制度,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機制,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線索,加強分析研判和預警,依法妥善處置。

對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跨行業,或者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加強聯動配合,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防止矛盾擴大或者激化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納入有關法治建設規劃,加強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能力建設與經費保障,培育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組織,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和調解組織等,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第七條 負責組織協調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機構,應當協調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綜合機制,分析研判社會矛盾糾紛變化趨勢,督促推動預防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推動完善各類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並與訴訟進行對接;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促進各類調解的銜接聯動;指導仲裁工作;完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工作機制;推動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誌願者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公安部門負責健全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等工作機制,支持和參與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管理、國資監管、體育、知識產權、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調解矛盾糾紛進行業務指導,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方面加強對接,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健全公益訴訟、檢調對接等制度,完善參與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制。第十條 本市按照城市治理數字化轉型要求,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通過互聯網辦理案件在線受理、開庭、司法確認等活動,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便利化。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牽頭建設統壹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信息化平臺,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信息化平臺與訴調對接平臺貫通融合,通過線上線下聯動,為當事人提供壹站式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建設市、區兩級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整合各類非訴訟糾紛解決資源,並與訴訟進行有效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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