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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會展業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會展業發展,規範會展活動,維護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博會”)等會展活動,打造國際會展之都,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上海“五個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範,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會展業和會展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貿易、科技、旅遊、文化、體育、教育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在特定場所和壹定期限內,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或者以舉辦與展示主題相關的會議形式,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交流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但以現場零售為主的展銷活動除外。第四條 本市會展業發展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強產業聯動,提升城市能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業的統籌規劃,完善會展活動公***服務體系,組織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落實各項促進、服務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發展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會展業重大政策制定,協調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協調重大會展活動服務保障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導會展業發展。第六條 市商務部門是本市會展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展業綜合協調、引導規範和服務保障等工作。區商務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管、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統計、體育、綠化市容、知識產權、城管執法、海關等部門和國際貿易促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會展業發展與規範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與會展業相關的行業協會、促進機構等行業組織(以下統稱“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建設,開展市場研究、標準制定、業務培訓和相關評價評估,促進行業信息交流與合作,引導會員規範經營,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布局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商務、文化旅遊、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會展場館布局規劃的要求,支持與城市定位和產業特色相符合的會展場館建設,完善會展場館周邊交通、餐飲、住宿、通訊等配套設施建設。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會展業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品牌會展培育、會展業宣傳推廣、會展業與相關產業聯動等工作。

市、區相關專項資金可以對本市會展業發展給予引導和支持,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第十壹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設立會展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會展產業集聚和相關服務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第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總部,並在通關流程、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本市建立國際會展活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商務、文化旅遊等部門和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和國際知名會展活動。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示範企業,支持企業通過收購、兼並、聯營等市場化方式,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會展業市場主體。第十四條 本市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的指導,鼓勵其加入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支持本市會展項目取得國際認證,提高全球輻射和服務能力,提升本市會展品牌的國際影響力;積極培育境外自辦展覽項目,提升境外組展辦展能力。

本市支持境外機構在特定會展場館獨立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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