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28.78平方公裏),原由本市發展改革、商務、規劃國土、建設管理、交通、綠化市容、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產權、新聞出版、民防、水務、衛生、科技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權(詳見附件1),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集中行使。二、在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28.78平方公裏),原由本市城管執法、文化執法、規劃國土、建設管理、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產權、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水務、統計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有關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2),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集中行使,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檢查權壹並隨之轉移。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實施的其他職責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四、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和執法體系,落實各項責任,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五、市政府各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要繼續支持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的工作,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自貿試驗區的其他行政事務。
今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本決定事項將適時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目錄
2.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附件2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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