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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農產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是指種植、養殖而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監管,是指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第三條 (管理原則)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應當以推進農業標準化為導向,通過改善生產基地環境,加強技術指導,強化農用生產資料使用管理,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全過程推行安全衛生質量監督。

食用農產品的經營,應當以市場為引導,建立市場約束和行業自律機制,重點監控加工流通環節,完善各類市場內部安全衛生質量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第四條 (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意識,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部門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對違法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

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政策,確定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事項,協調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處理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種子種畜、種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防疫、檢疫的監督,先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商業流通領域的行業管理,家畜產品屠宰加工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水產品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並協同有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狀況的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進出口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

本市規劃、土地、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監管工作。第八條 (部門執法的協調和聯合)

市農委、市商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農林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司其職,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執法的協調和溝通,並在重點領域組織聯合執法。第九條 (管理體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體系,實施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制定和實施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地方標準;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技術推廣體系,為生產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體系,完善政府對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扶持建立從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生產經營重要環節設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點;建立安全衛生優質食用農產品認可體系,推介安全衛生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體系,為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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