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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營造國際壹流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三條 本市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原則,堅持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與社會***治相結合,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構建制度完備、體系健全、環境優越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成立知識產權聯席會議,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重大政策和戰略規劃,統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具體工作由同級知識產權部門承擔。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第五條 市、區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保護職責。

市版權部門依法負責全市版權保護工作,各區主管版權的部門負責本區內的版權保護工作。

市、區農業農村和林業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國有資產監管、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與負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緊密協同,牽頭建立信息通報、要情會商、聯合發文等工作機制。第六條 本市按照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推進知識產權領域綜合執法。

市、區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等部門依據職責,依法查處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版權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會商和信息***享,建立區域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及應急聯動等工作機制,實施重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聯合信用懲戒,實現知識產權執法互助、監管互動、信息互通、經驗互鑒。

本市強化與其他省市知識產權保護協作,配合、協助外省市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第八條 本市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第九條 本市對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第二章 制度建設第十壹條 知識產權、版權、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的取得、轉移、權益保障等活動提供指引、指導和服務。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落實知識產權管理規範。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及委托監管單位應當會同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本市國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明確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第壹責任人制度,提高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水平。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規劃、高技術領域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立項前,對項目所涉及的與技術相關的專利等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防範知識產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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