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上海市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英文名:上海水資源基金會。“SWRF”的簡稱。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上海。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呼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海水資源及相關自然生態的保護,廣泛聯系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爭取資金、物資、實物資產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道義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金額為4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本基金會的部分贊助者和相關社會組織。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機關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水務局。
第六條基金會地址:上海市徐匯區瑞金南路500號6號樓底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募集和管理捐贈資金;參與水資源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贊助、參與和開展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和項目;對缺水或水汙染受害者的救濟和援助。
(壹)開展募捐活動,促進海洋資源保護事業的發展,接受國內外熱心環境保護和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缺水或水汙染受害者提供救濟和幫助;
(三)基金保值、增值運營和增加基金資本的投資活動;
(4)參與和資助上海市水資源保護工程;
(五)資助和支持與水資源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六)促進水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用法律手段揭露和防止破壞水資源的行為;
(七)參與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和地區合作與交流;
(八)資助和開展保護水資源和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宣傳活動和項目;
(九)設立水資源保護專項獎金,獎勵在水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65,438+07-25名理事組成,分為自然人理事和機構理事,理事會由自然人理事和機構理事派出的代表組成,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董事和機構董事派出代表的資格:
(壹)熱愛環境公益事業,認同基金會宗旨,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自願為基金會服務;
(2)具有某壹領域的運營、管理或研究經驗,在該領域有較好的業績,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對公共利益有強烈的責任感,能夠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基礎上獨立、客觀地參與決策;
(4)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首屆理事會由主要捐贈人、贊助人和業務單位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2)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 * *選舉新壹屆董事會;
(三)董事的撤換或增加,應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5)董事的調整應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董事會確認。新增董事應當由三名以上現任董事共同推薦。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1)董事有權出席理事會的所有會議。董事可以在董事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主任有權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他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托起草文件草案的起草人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查閱基金會的有關文件,查詢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的各種活動、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就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擴大資金來源,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8)理事應支持基金會的工作,並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系。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其負責人;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壹)通過聘任榮譽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審議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董事會設監事3-5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董事近親屬和基金會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分別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監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從理事中選舉1理事長、若幹副理事長、1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淵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2)秘書長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超過上屆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主席在主席領導下工作,主席可委托1名副主席行使主席職權。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承擔並完成理事會委托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計劃,經理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經理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組織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贈收入、補助支出和資金的合理結構;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營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規章制度需報理事會批準;
(七)組織協調基金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9)倡導環保基礎文化,培養敬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要,得到發展;
(十)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十壹)執行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若幹人。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主任由董事會批準,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基金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經董事會批準,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
第三十壹條根據工作需要,基金會可以設立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成員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物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來源:
(壹)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運作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開展水資源及相關環境保護項目和活動;
(五)中國市政府的贈款和其他補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後將要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的詳細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水資源及相關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利於促進水資源開發和相關環境保護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的主要籌資和投資活動是指:
(壹)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上海進行的募捐活動;
(3)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四十壹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以及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會有權監督助學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的業務和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3月31日前,董事會應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當年捐贈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的年檢、換屆、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五十條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五十壹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由登記機關捐贈給與基金會具有相同性質和宗旨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0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於2008年7月8日由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