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識別階段
所謂項目識別,即政府在確定壹個基礎設施及公***服務類項目是否采用PPP模式時,需綜合評價該項目就是否符合“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等條件,從而最終決定是否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模式)。
(壹)項目發起
根據PPP項目發起方式的不同,PPP項目包括政府發起、社會資本發起兩種方式。
在政府發起方式中,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負責向交通、住建、環保、能源、教育、醫療、體育健身和文化設施等行業主管部門征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資產中遴選潛在項目。
在社會資本發起方式中,社會資本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二、項目準備階段
(壹)管理架構構成
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進行項目準備。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在上述過程中,涉及:
《項目實施方案》,該文件主要包括:
項目概況。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基本情況主要明確項目提供的公***產品和服務內容、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占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範圍、投資規模或資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項目公司股權情況主要明確是否要設立項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權結構。
三、項目采購階段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備案。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四、項目執行階段
(壹)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采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二)融資管理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三)政府支付及績效監測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臺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五、項目移交階段
(壹)移交準備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準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采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
(二)性能測試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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