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目前壹***有三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是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1、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位於長寧區虹橋路1200號,下轄浦東、徐匯、閔行、長寧、松江、奉賢、金山等7個行政區域。
2、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位於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567號,下轄楊浦、虹口、黃浦、靜安、普陀、寶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個行政區域。
3、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衡路988號,是在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基礎上加掛牌子設立的全國首家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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