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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壹步發展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發[2000]2號)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幹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0]4號)精神,現對在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企業設立有關工商註冊登記作如下規定:

壹、 園區內設立企業,實行直接登記

1. 園區內設立企業,實行直接登記。企業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事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核發營業執照。

2.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定前置審批的,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並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

3. 申請設立的企業也可以委托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所有手續。

二、 鼓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為物化資本投資

4. 凡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向企業出資入股的,可占到註冊資本的35%。投資各方另有約定需要超出35%的,從其約定。具有管理才能、技術特長或者有專利成果的個人,可以人力資源、智力成果作價投資入股,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20%。

5. 以高新技術成果或以人力資源、智力成果作價投資入股的,應經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由全體股東(投資人)協議認可並提供擔保證明,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全體股東對未經評估的高新技術成果和人力資源、智力成果的作價資本(金),須作出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承諾。

三、 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6. 申辦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允許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即登記註冊時須繳納註冊資本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壹年內實繳註冊資本須追加到50%以上,三年內全部到位。全體股東對認繳的註冊資本承擔連帶責任。

7. 對園區內設立的科技型企業在名稱使用上予以放寬。其中科技投資型公司的註冊資本由不少於3000萬元放寬到1000萬元;科技投資管理型公司的註冊資本放寬到500萬元。

8.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崗在園區內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可以憑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四、 鼓勵吸收外商資本

9. 自然人設立的科技公司可不受設立時間等方面的限制與外商***同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10. 外商投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25%(不含本數)以下的,可按照內資企業設立登記。

11. 外商以外幣認繳的註冊資本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後,達到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以上的,可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五、 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12. 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13. 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經營特殊行業申報抄告單》傳送給各有關前置審批部門。各有關前置審批部門應自收到《企業經營特殊行業申報抄告單》起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情況填寫《企業經營特殊行業申報抄告單回執》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0個工作日內沒有回復意見,視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前置審批部門審核同意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14. 園區內設立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由市工商局浦東新區分局登記管轄,以方便企業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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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壹五”期間張江高科技園區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辦法

二、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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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形成的新區地方財力部分兩年內給予100%補貼;利潤總額形成的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三年給予50%補貼。

5、鼓勵符合張江高科技園區產業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創業企業(經營時間不超過3年,註冊資金、年銷售額皆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有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場潛力大,技術水平先進,工藝條件成熟,經營團隊熟悉本技術領域發展)加大研發投入,經認定後,對該企業年度直接研發經費給予30%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6、對於符合第5條所述條件的企業,其研發階段的貸款,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1.5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罰息。

三、促進產業能級提升

7、鼓勵企業擴大產業規模,凡增資擴股比例達到20%,增資金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企業,經批準後,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形成的實際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增量部分壹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二年給予50%補貼;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增量部分給予二年內100%補貼,後三年給予50%補貼。

8、對於2005年1月-2009年12月引進的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其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人民幣部分,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1.5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三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罰息。

9、對於享受浦東新區或張江高科技園區財政扶持政策期滿的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年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累計納稅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點企業,經認定後以其原有政策結束前兩年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平均水平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二年內給予50%的補貼。

10、對於新引進的年銷售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且年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累計功能區域地方財力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經認定後給予其超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基數部分二年內50%的補貼。

11、對於新引進的年銷售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且年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累計功能區域地方財力超過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經認定後給予其超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基數部分三年內100%的補貼。

12、對新引進的中醫藥、醫療器械、文化創意等功能區域重點發展領域的自主創新企業,可參照中醫藥、醫療器械、文化創意產業基金扶持辦法。

四、推動現代服務業

13、對新引進的采取專業技術從事對高新技術企業外包服務、對海外提供專業技術外包服務以及從事金融BPO業務服務的外包企業,其相關外包業務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形成的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二年給予50%補貼;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三年給予50%補貼。

14、對新引進的營業額高於500萬元人民幣,員工30人以上且有3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咨詢公司、人才中介、創業設計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其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三年給予50%補貼。

五、鼓勵風險投資及其他產業發展

15、對新引進的風險投資公司,從事對張江高科技園區範圍內高科技企業的風險投資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

16、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園區高新技術創業型企業,三年內按被投資企業因此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給予風險投資公司20%獎勵。

17、對孫橋科技農業產業區新引進的農產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認定的新區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二年給予50%補貼。

18、對新引進的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創業型企業,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代理記賬服務,中介機構服務價格應低於市場價10%,園區再補貼市場價格的40%。申請代理記賬的企業,其從業人員少於15人,符合張江園區產業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經營時間不超過3年,註冊資金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下,有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場潛力大,技術水平先進,工藝條件成熟,經營團隊熟悉本技術領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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