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親屬”的定義
_ 1,直系親屬
中國法律對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定義。
從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和文件中找到“直系親屬”的定義。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具體規定如下:
_ 2、近親
從字面上看,近親屬的範圍肯定是比直系親屬更廣的。
《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近親屬。
從深交所的相關規則和文件中找到“近親屬”的範圍。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詳情如下:
_ 3、親屬
《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
我們來看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相關規則和文件中對親屬定義的描述。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八十三條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壹致行動人。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為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其他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壹上市。
第二,與“親屬”地位有關的約束性條款
_ (1)短期交易
限制對象: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短線交易的行為: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
監管案例:
如果董的任何配偶/父母/子女有短線交易行為,不僅要上交收入(或者根本沒有收入),董本人也要收到“警告信”。
_(二)申報親屬身份信息
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註意深交所明確聲明主體還包括兄弟姐妹。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和自查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高送轉、證券發行、股份回購等重大事項時,需要向交易所提交相關內幕信息檔案。
“配偶、子女、父母”登記並核對自己為自然知情人。至於其他親屬是否需要登記為知情人,要看具體情況。
_ (4)關聯自然人
根據滬深股市的上市規則,與董關系密切的家族成員屬於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需要註意的是,董的姻親(即其子女配偶的父母)也是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其控制的公司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在最後說
1.董有責任和義務監督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依法買賣其上市公司股份。當然最好不要買。壹不小心,就給董自己挖了壹個大坑。
2.親戚分為親戚和朋友。如果妳告訴他們,他們可能不會聽妳的。董本人應該對內幕信息保密,防止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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