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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商標侵權“混淆”都有哪些類型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這個規定看著理解很簡單,但是最後寫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卻不好理解。首先混淆這個詞就充滿很多不確定性,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反向混淆”、“初始興趣混淆”等晦澀概念,這樣我們就更難區分開各種混淆的含義。理論和時間中壹般根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務的時候所需要經歷的過程,在這個因識別商標所導致的商標混淆,我們可以將其區分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後混淆”三類。

社標網著重來說說這三種混淆都是些什麽概念。

售前混淆又稱“初始關註混淆”或“初始興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權商標,使得消費者在消費前對商標產生混淆,造成消費者註意力和購買力轉移到侵權商標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來說,我們在路上遠遠看到KFC,以為那就是肯德基,很開心的想去吃,結果走進壹看卻是MFC,是山寨肯德基。這就是所謂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銷售的過程中消費者容易誤認產品或服務來源。

售後混淆又稱為旁觀者混淆,消費者在銷售過程中並沒有混淆,但是銷售後可能引起相關公眾對該商品或服務的認知錯誤,同樣也產生混淆。

社標網給大家舉個例子:當年的壹場知識產權的官司,化幹戈為玉帛。歷時五年的阿迪達斯狀告阿迪王侵權案,最終雙方取得和解,“阿迪王”中文商標和三角標LOGO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該中文商標及三角標LOGO將不能再繼續使用並出現在終端店面中。可見,商標法保護的是遵守法律的企業,和這個企業的名氣、資產都沒有任何關系,誰占據了這個“法”字,誰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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