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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黃酒保護和發展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弘揚紹興黃酒歷史文化,傳承紹興黃酒釀制技藝,促進紹興黃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紹興黃酒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紹興黃酒,是指始創並根植於紹興,經歷史傳承和發展,采用傳統釀制工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和符合黃酒國家標準的其他黃酒。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編制紹興黃酒保護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完善紹興黃酒標準化體系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紹興黃酒產業振興。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紹興黃酒保護和發展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指導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工作。生態環境、文廣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第四條 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行業和產品整體宣傳和品牌塑造,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引導會員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服務紹興黃酒產業發展。第五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誠信經營,守正創新,擴大紹興黃酒影響力。第二章 保護傳承第六條 紹興黃酒應當經過浸米、蒸飯、前發酵、後發酵、壓榨、煎酒、陳貯等主要工藝流程釀制而成;傳統手工釀制的紹興黃酒還應當保持生麥曲為糖化劑、淋飯酒母為發酵劑和低溫發酵等核心環節。

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應當以優質糯米、小麥和鑒湖水為主要原料,並符合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紹興黃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準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下列與紹興黃酒歷史文化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經申請可以列入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壹)反映傳統釀制技藝的老作坊、貯酒場所、古遺址等各類建(構)築物;

(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黃酒生產經營、飲用等器具;

(三)傳統釀制技藝、制作工藝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紹興黃酒歷史文化的民俗、禮儀,以及文獻、手稿、影像資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紹興黃酒歷史文化資源。

市文廣旅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名錄的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體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紹興黃酒釀制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開展傳承活動予以支持。

鼓勵紹興黃酒釀制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和傳承基地組織開展常態化傳承培訓和技能實踐教學活動,培養傳承人才,夯實傳承基礎。第九條 依法取得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權的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並在其產品上規範標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第十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可以向證明商標註冊人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申請使用證明商標。符合條件的,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準許其使用並發放證明商標使用證。

證明商標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管理規則等規定規範完整使用證明商標,在產品包裝的明顯位置突出標註並標明商標註冊標記。

已獲準使用證明商標的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存在不符合證明商標使用規定的情形時,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處理。第十壹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加強自主創新,依法申請註冊商標、專利,開展著作權登記、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對商業秘密采取合理保護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以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的保護範圍為重點的紹興黃酒生產環境保護區,建立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釀制用水管理制度,落實相應保護措施,確保鑒湖水域水質。第十三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其公開執行的標準組織生產。鼓勵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制定實施具有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支持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建立優質糯米、小麥種植基地,完善紹興黃酒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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